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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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发布时间:2 0 0 501-19点击次数:150各网省电力公司: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于2001 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导则即行废止)。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国 经贸电力】2 00 1 40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通知中所提出 的各项要求,组织学习、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研究落实各项电网安全措施, 认真执行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管理的若干意见(另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 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附件: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

2、则的通知二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刖言本标准对19 8 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 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 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 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 981年颁发的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 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SD13 1-84电力工业部

3、1984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131-84电力工业部1 9 84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编制说明SD131-84电力工业部1984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 曲祖义。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DL 755- 2 001目次、八刖言1范围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总体要求2. 2电网结构2.3无功平衡及补偿2.4对机网协调及

4、厂网协调的要求2.5防止电力系统崩溃2.6电力系统全停后的恢复3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3.1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储备标准3.2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3.3对几种特殊情况的要求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4.1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的任务与要求4 .2电力系统静态安全分析4.3电力系统静态稳定的计算分析4.4电力系统暂态稳定的计算分析4.5电力系统动态稳定的计算分析4. 6电力系统电压稳定的计算分析4.7电力系统再同步的计算分析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附录A(标准的附录)有关术语及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ui de o n Security and Stabi

5、 1 ity DL 7 55-2001fo r P ower System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 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 2 0 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 参照执行。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 1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 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

6、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 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的电网结 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a) 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 展的要求;b) 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

7、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 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 溃。2 .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 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 损失。2.1.6低一级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 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2.2 电网结构2.2.1受端系统的建设2. 2.1.1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

8、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 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联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受端系统通过接受外部及远方 电源输入的有功电力和电能,以实现供需平衡。2.2.1.2受端系统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实现合理的电网结构的一个关 键环节予以加强,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加强受端系统安全稳 定水平的要点有:a .加强受端系统内部最高一级电压的网络联系;b. 为加强受端系统的电压支持和运行的灵活性,在受端系统应接有足够容量的电厂;c. 受端系统要有足够的无功补偿容量;d .枢纽变电所的规模要同受端系统的规模相适应;e. 受端系统发电厂运行方式改变,不应影响正常受电能力。2.2.2电

9、源接入2. 2.2. 1根据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的电压 网络;在经济合理与建设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应注意在受端系统内建设一些较大容量 的主力电厂,主力电厂宜直接接入最高一级电压电网。2.2. 2.2外部电源宜经相对独立的送电回路接入受端系统,尽量避免电源或送端系 统之间的直接联络和送电回路落点过于集中。每一组送电回路的最大输送功率所占受 端系统总负荷的比例不宜过大。具体比例可结合受端系统的具体条件来决定。2.2.3电网分层分区a 2.2.3.1应按照电网电压等级和供电区域,合理分层分区。合 理分层,将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和负荷接到相适应的电压网络上合理分区,以受

10、端系统 为核心,将外部电源连接到受端系统,形成一个供需基本平衡的区域,并经联络线与相邻 区域相连。2.2. 3.2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的建设,下级电压电网应逐步实现分区运行,相邻分区之 间保持互为备用。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磁环网, 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2. 2.3. 3 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以有效限制短路电流和简化继电保护的配置。2.2.4电力系统间的互联2.2.4. 1电力系统采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互联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2.2.4. 2交流联络线的电压等级宜与主网最高一级电压等级相一致。2.2. 4 .3互联电网在任一侧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

11、故障时,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 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2.2.4. 4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2.2.4.5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断开时,其 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2.2. 4.6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济论证合 理后,方可采用。2.3无功平衡及补偿a 2.3.1无功功率电源的安排应有规划,并留有适当裕度,以保证 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2.3.2电网的无功补偿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并应随负荷(或电压)变化进 行调整,避免经长距

12、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传送无功功率,3 30kV及以上等级线路的充 电功率应基本上予以补偿。2.3a. 3发电机或调相机应带自动调节励磁(包括强行励磁) 运行,并保持其运行的稳定性。2. 3 .4为保证受端系统发生突然失去一回重载线路或一台大容量机组(包括发电机失磁)等事故时保持电压稳定和正常供电,不致出现电压崩溃,受端系统中应有足够的动 态无功备用容量。2.4对机网协调及厂网协调的要求发电机组的参数选择、继电保护(发电机失磁、失步保护、频率保护、线路保护等)、 自动装置(自动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稳定控制装置、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等) 配置和整定等必须与电力系统相协调,保证其性能满足电力系统稳

13、定运行的要求。2. 5防止电力系统崩溃2. 5.1在规划电网结构时,应实现合理的分层分区原则;运行中的电力系统必须在适当地 点设置解列点,并装设自动解列装置。当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能够有计划地将系统 迅速而合理地解列为供需尽可能平衡(与自动按频率减负荷、过频率切水轮机、低频 自起动水轮发电机等措施相配合)而各自保持同步运行的两个或几个部分,防止系统 长时间不能拉入同步或造成系统频率和电压崩溃,扩大事故。2.5.2电力系统必须考虑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情况,并配合解列点的安排,合理安 排自动低频减负荷的顺序和所切负荷数值。当整个系统或解列后的局部出现功率缺额 时,能够有计划地按频率下降情况自动减去

14、足够数量的负荷,以保证重要用户的不间 断供电。发电厂应有可靠的保证厂用电供电的措施,防止因失去厂用电导致全厂停电。2.5 .3在负荷集中地区,应考虑当运行电压降低时,自动或手动切除部分负荷,或有计 划解列,以防止发生电压崩溃。2.6电力系统全停后的恢复2.6.1电力系统全停的恢复应首先确定停电系统的地区、范围和状况;然后依次确定本区 内电源或外部系统帮助恢复供电的可能性;当不可能时,应很快投入系统黑启动方案。2.6.2制定黑启动方案应根据电网结构的特点,合理划分区域各区域必须安排一至 两台具备黑启动能力机组,并合理分布。2. 6.3系统全停后的恢复方案(包括黑启动方案),应适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

15、,以便能快 速有序地实现系统的重建和对用户恢复供电。恢复方案中应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恢复步骤和恢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其保护、通信、远动、开关及安全自动装置均 应满足自启动和逐步恢复其它线路和负荷供电的特殊要求。2. 6.4在恢复启动过程中应注意有功、无功功率平衡,防止发生自励磁和电压失控及 频率的大幅度波动,必须考虑系统恢复过程中的稳定问题合理投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防止保护误动而中断或延误系统恢复。3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3. 1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储备标准3.1.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对不同的电力系统,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 (Kp%)应满足15 %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v%)满足10 %1 5%。3. 1.2在事故后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下,Kp%不得低于1 0%,Kv%不得低于8%。3.1. 3水电厂送出线路或次要输电线路下列情况下允许只按静态稳定储备送电,但应 有防止事故扩大的相应措施:a. 如发生稳定破坏但不影响主系统的稳定运行时,允许只按正常静态稳定储备送电;b. 在事故后运行方式下,允许只按事故后静态稳定储备送电。3.2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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