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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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 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3定义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 18 时至次日 7 时。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4管理内容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

2、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 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 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4.2对夜间 22 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 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 17 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 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 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

3、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 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4.5夜间 22 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夜间 22 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 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4.5.1禁止施工项目以下作业应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 7 时期间停止施工:a. 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 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b.外)。c.d.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倾斜船台下水作业。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4.5.2重点审批作业项目以下作业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 7 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

4、作业,必须施工的,应 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 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 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 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a.b.c.d.e.f.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脚手架搭拆作业。清油作业。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4.5.3允许作业项目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 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 2

5、2 时至次日 7 时期间可进行施工:a.b.c.d.e.4.6喷砂、敲产、打磨作业。冲水作业。清洁舱室作业。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4.6.14.6.2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b.c.d.e.作业的主要内容。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4.6.3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 3 个月。4.7夜间作业监

6、护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 场监督。4.7.1 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 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 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4.7.2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4.7.3 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 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4.7.4 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 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

7、 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4.7.54.8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标志。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监护的工区/车间管理 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施工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 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4.9 以上对夜间作业控制禁止施工的时间段,在夏季高温季节公司可根据气 温情况适当进行调整。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陆渔路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5-07-17 17:28 | #2 楼 陆渔路总监办、各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公司各处(室)站:为进一步加强陆渔路夜间施工安全管理

8、工作,确保陆渔路安全、优质、环保建 设,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 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陆渔路夜间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 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原则上不 得超过夜晚 12 时),应采取必要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和 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睡眠时间。严禁在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 夜间施工。未经总监办和中路公司批准不得在易滑坡险段进行夜间山体挖掘施工。 雷雨天及夜间不得进行路基爆破作业。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

9、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 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总监办审核,向中路公司相 关部门报备,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机械、物质、人员等准备。三、严格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现场安 全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及夜间交接- 班制度,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 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入夜间施工。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人员及 未持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四、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和安全防护。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

10、地照 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安全、规范。临空、临时和临边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和防护网,严禁酒后作业。施工便道转弯处、沟槽等危险处四周须规范设置交通安 全标志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夜间反光标志、红色警示灯等),临道路或在通 行道路上施工的,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好反光工作服,设置好相应的警示标志。需 临时或较长时间封闭交通施工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交-警部门或有关单位, 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五、路基桥梁夜间施工遇雨天,应有防滑、防雷击、防石料、物件垮落等安全 施工措施。进入桥梁、爆破等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好安全帽,进行高空作 业,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六、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

11、中,施工单位要严格主要领导值班带 班制度,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现场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大夜间巡查力 度,到岗到位,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 况,及时纠正“三违”作业行为,确保施工安全。切实做好夜间施工生活后勤保障 工作。七、总监办及各驻地办要加强对各合同段夜间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现 场的监督检查,严格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关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关, 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生产的操作行为。八、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或者拒不整改事故隐患的,将按照质量与安 全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生产安全等事故的, 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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