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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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 校外集体 活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第三条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第四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坚持 “安全、就近、就便”原则,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 赢利性、商业性活动。第五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 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

2、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 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 备相应设施。第六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 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学生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 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第七条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 (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 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 写同意

3、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第九条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第十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 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 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下述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 序。(一)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 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

4、级 主管部门报备。(二)学校应在距校外集体活动举办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接到 报备材料 后,要对活动 进行安全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意见,如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学校按 照活动方案执行。当地政府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调用学生的, 学校 提前一天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备。(三)报备时须交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一份报 上级主管部门(校长) 备案,一份学校留存。第十一条 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 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 向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提出

5、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活动地 点和内容以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提交报备材料。若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需 取消校外集体活动的,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第十二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 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二)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要对学校报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活动方 案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凡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明 确指出,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三)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

6、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 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 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第十三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校外集体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视实施情况再修订完善。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 本 辖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 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2015-07-13 18:39 | #

7、2楼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 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 年第13号令)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学生。第三条 学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教育教学活动、校 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 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系部、相关部门、班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 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

8、五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负责人要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 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 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组织校外游玩活动。第六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一般以长沙市及其近 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第七条 外出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 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第八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院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 中风景区参观、游玩。第九条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以

9、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 审查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审批。(2)以系部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系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保 卫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3)其他团体组织的活动,由团体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 查后由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审批。(4)除第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部负责 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审批备案。(5)以上活动应提前一周到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领取申请表(表格附后), 按要求填写,按程序审批(申请表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 防范措施等,并

10、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结束后,将申请表交保卫处存档。第十条责任追究:(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 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 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 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范刑律的交由 司-法-部门依法处理。(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 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 成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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