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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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目的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用户的正当经济利益、有利于迅速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 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一、修复费用;二、报废费用;三、更换费用。第四条 除外责任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

2、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五条 保险期限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有保险标志)自销售给用户的当天起(以发票为准)发生保险效力,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产品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二、保险费:根据保险人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计收。第七条 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必须按时交清应付的担保金和保险费。二、投保人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

3、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接受质检部门和保险人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为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返修等方面的数据、单据、帐册等。对不合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三、配合保险人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保险产品。四、投保人或权益人(保险产品用户)向保险人索取赔款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书,更换零部件的详细清单,保险凭证或发票以及维修费用单证等。五、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第八条 赔偿处理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用户应向销售或生产单位申请索赔,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一、需要修理的产品,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二、报废产品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4、;三、更换产品负责赔偿其维修及往返(邮寄)的运杂费用。以上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为限,无论一次或多次赔偿金额达到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时,该件产品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九条 优惠待遇保险产品在保险期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上年应收保险费的百分之十给予投保人优惠待遇,不续保者不优待。第十条 其它事项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商定某类产品保险时,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补充。二、在保险产品上允许张贴产品质量保险的标志,若在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的,被保险人应从合同终止之日停止使用本保险标志,剩余保险标志交由保险人处理。三、投保人或权益人从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当天起,若一年内不提供有关赔偿单证或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即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四、本保险条款仅适用在国内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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