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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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港安2005 92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交 水发2005102 号)要求,现将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一、年度核验的对象截至2004年底,上海港共有61家涉外码头单位的68个港口设施取得了交通 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上述取得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均须 申请进行年度核验。二、年度核验的时间安排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的期间为年度核验期,即 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5 个月。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

2、当于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核验 申请。三、工作机构及分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会同有关公安机关组织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 行核查和抽查;市港口局负责年度核验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四、工作计划 2005年5月,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做好保安演练、人员培训、保安计划 落实、保安工作总结等年度核验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6 月 1 日起,市港口局受理室接受年度核验申请。6 月7 月中旬,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组

3、织力量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8 月份中旬,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根据初审意见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抽查。9月1日以前,由市港口局安监处汇总初审和核查情况,向市港口局主管领导提出核验意见。9 月 10 日以前,对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签字、盖章完毕。五、有关事项1、失效和作废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分别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 证书失效和作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中在年度核验期内末通过核验港口设施的证书, 自市港口局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起即行失效;而作废则从交通部公告 其港口设施符合证书作废之日起生效。市港口局对于证书失效的港口设施,将按照交通

4、部要求,在报交通部备案的同 时,抄告上海海事局和上海港引航管理站。证书失效或作废的港口设施不得停靠国际航 线船舶。2、培训人数港口设施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上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6 名具有港口设施保安 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下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3 名具有港口设 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中必须包括主管本港口设施生产或安全的经理 和参与保安的工作人员。末满足上述人数和人员要求的,该港口设施将不能通过港口设 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3、计划落实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务必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保安 操作,严格执行各项保安措施和落实保安演练、演习,保证至少每6 个月进行

5、一次港口 保安演练,演练应有记录。附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检查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有效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核验 一次,年度核验期限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 个月。第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 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6、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 料:(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 书);(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副本;(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保安员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 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 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演练演习情况及其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其记录、 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第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效的港口设施保安计 划以及申请人的核验申请

7、材料,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二)港口设施保安员、相关人员资质以及培训情况;(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情况;(六)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演习情况;(七)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修订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 重大变化的,核查主管部门应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订保安计 划。第六条

8、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核查后,应当在核验申请书上 签署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相关材料转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验;对 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应在核验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 令其限期整改。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核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签署意 见,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设施,其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向省级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

9、保安符合证书的核验。核验时,可以根据情 况对报送材料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 报的核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并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于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前 五日内要求申请人送交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本。第八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主

10、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 人员),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签署工作组核验合格的港口设施保安 符合证书。第九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未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 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 2),期间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前款所述的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整改完毕后,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核验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核验程序, 及时提醒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申请年度核验,提高

11、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 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核验结果定 期向社会发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 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 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再次核验后,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检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查(核验) 不予通过,并逐级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第十四条 在年度核验期限内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其港口设施保安 符合证书失效。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 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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