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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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形:(P70-71)1不是调整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或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仅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4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5基于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二定金数20%的上限:(P212-213)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200-20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预期违约:(P197-198) 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当时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默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五邀约撤回的时间:(P85) 邀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邀约。六承诺生效时间:(P89)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七合同终止各情形的含义(P179、P1

3、86、P190、P193、P194)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抵消:是指二人相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时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的提存:即债务人活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

4、为;合同的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八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的责任主体(P139)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九格式条款:(P93-94)是指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2.对合同的内容无磋

5、商余地;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1 缔约中的限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 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2 合同内容的限制: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改条款无效;3 合同解释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遵循如下规则确定其含义:社会通常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4 条款采用的限制: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6、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十后合同义务依据的基本原则:(P142)1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2. 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3. 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十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P154)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十二要约和

7、要约邀请的区别:(P84) 1. 要约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 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 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十三免责条款的无效:(P128)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十四附条件合同:(P130-133) 是指把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条件的合同; 分类:附肯定条件合同、附否定条件合

8、同、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 特征:1. 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 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 附款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生的事实;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的; 4.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条件的种类:1.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3. 随

9、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 单纯的随意条件: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 纯粹的随意条件:仅以一方意思表示为条件; 偶成条件: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条件; 混合条件:决定条件成就与否的因素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合同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元素的条件; 效力:1.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

10、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2.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不成就后的效力。十五概括移转的含义:(P176) 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两种情形:1. 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2. 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十六货物提存后的风险转移:(P193) 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多项选择:一要约和要约邀请分别使用的种类:(P84) 要约:向他方发出邀请的; 要约邀请: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邀请的(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二双务合同抗辩权:(P1

11、43-148) 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对抗他人的权利行为;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可分为:1.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分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2. 顺序履行抗辩权:有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映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3.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

12、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三实际履行的条件:(P139-141)履行主体、履行客体、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四撤销权和代位权使用的情形:(P152-153、P156-158)代位权:1. 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3.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属性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撤销权:客观:1.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主观:1. 债务人的恶意; 2. 受益人的恶意; 3. 转得人的恶意。五书面形式合同包括的范围:(P

13、113) 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店主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六要约失效的情形:(P87)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 要约被依法撤销、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名词解释:一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

14、合同义务的权利。三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四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五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七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简答题一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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