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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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问题摘要: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婚姻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不透明性加上我国房屋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夫妻擅自抵押共有的不动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共有人及抵押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成为了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以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家庭生活的和谐完整意义重大。本文围绕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就发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展开了详细介绍,对案件所折射出的有关合同效力,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了探究。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效力 ;物权;善意取得一、引言结合一个案例我们更好的研究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

2、。邓先生与张女士是夫妻, 2013 年 3 月,邓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出资70 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一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邓某利用虚假的离婚证明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 邓某以 85万元的价格把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需要先行支付35 万元,当王某付清余款的时候,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五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屋并付清余款,然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5 年 2 月, 一直不知情的张女士发现此事, 找到王某要求 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邓某以 85 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绝搬出该房屋。张女士与王某争执不下,于是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遂将王某、 邓

3、某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和邓某为原告办理在该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二、邓某与王某签订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及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邓某与王某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王某对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邓某在妻子张女士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王某,是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现另一方共有人不予以追认,则邓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邓某与王某买卖合同无效,但王某基于善意取的而获得房屋所有权。被告邓某基于无权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无

4、效,但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的所有权为物权位阶高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应该因为合同的无效撤销其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邓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形式和内容合法,合同有效,王某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我同意第三种观点,邓某擅自处分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具体原因,阐述如下。认定合同有效的原因。第一,根据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 果行为分开的原则,邓奥与王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已经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 原因,即使邓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引起物权变 动的买卖合同的效

5、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买卖合同纠 纷的司法解释时,也是从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区分的 角度,确认了无权处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合同 相对人基于善意产生的对无权处分人有权签订合同的误认。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邓奥一人,邓奥提 供了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王奥在无法判断上述证书真伪情 形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为其签订合同是善意的。 第三,根据过错承担和救济途径平衡原则。作为夫妻一方的 原告在明知只有经过登记才享有所有权情形下,仍同意房屋 仅仅登记在被告邓莫名下,可以推定其已经授权邓奥代为处 理有关房屋等相关事宜。三、我国夫妻处分共同财产时存在的问题。第一,夫妻 共同

6、财产外观上不清晰。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虽然明确要求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要进行登记,但由 于我国狭隘的婚姻传统和对法制观念的淡漠化,现实生活中 很少夫妻会在登记结婚时注重权属的确认登记。止匕外,根据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进行登记也可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综上种种原因,导致了现实中在制度层面上,大量的夫妻共有不动产产权登记薄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 ”第二对外财产责任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 18 条、 19 条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纵观整个法律体系内容,法律只对共同财

7、产的权利做了规定并,没有规范行使共同财产的权利与责任。四、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没有转让财产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此外,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侧重合同关系的保护是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财产的流通才能更加便利高效快捷,社会资源才能被充分的利用,才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那么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民事

8、主体进入到市场进行交易,都要胆战心惊,小心翼翼,防止购买财产之后,财产实际所有人可能会对所有物行使返还请求权。长此以往,必然将增加交易中的成本,使得交易进程变得缓慢不堪,从而阻碍了交易流转的正常有序进行, 社会的经济效益必然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参考文献:1 王泽鉴: 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300 页。2王胜明: 物权法解读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第 1版,第 230 页3 孙鹏: 论无权处分 ,载现代法学 2000 年第 4期。4 韩世远: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载人民法院报1999 年 11 月 23 日。5 梁慧星: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 载人民法院报 , 200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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