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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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2、。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五) 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 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

3、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 办民警并进行登记。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第七条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向领导报告,提出改正意见。办案部门领导接到主办民警的报告后,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改正。第九条 协办民警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使用的法律手续统一交主办民警保管。主

4、办民警应当负责将侦查和调查中使用的法律手续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入卷归档。第十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一)违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内容;(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有无遗漏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一条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组织协办民警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呈报审批。第十二条主办民警对案件中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涉案的财物的处理应当进行跟踪,保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执行

5、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主办民警,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或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主办民警责任:(一)办案单位领导未听取主办民警正确的建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单位领导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二)办案单位领导、审核人或者案件审批人改变案件主办民警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改变主办民警意见的相关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三)由于鉴定人员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四)主办民警执行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或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主办民警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五)案件经集体研究后,主办民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其它持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六)其它不应当追究案件主办民警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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