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设备保修期管理办法(万能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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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保修期管理办法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 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二、保修期的计算应以上述条款及发展商与安装单位、设备供货 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 管验收时保修期己满者,应建议发展商适当延长保修期。三、物业设备接管时,分公司、发展商、保修单位三方应就设备 保修期(特别是电梯)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分公司维护的内容、 范围,保修款支付,做出界定,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保修期, 保修单位提供的服务单一,难以达到企业标准,适应考评的需要,保 修工作之外的保养内容需分公司自己(或委托专业公司)做,书面协 议有助于解决矛盾、纠纷。四、设备保修期时间内,分公司宜委托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维护, 机电设备可委托其做日常维护、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电梯可按标准 责任合约形式委托,工作应以清洁、防腐、润滑、调整、紧固为主, 不宜触及核心软、硬件部分。机电设备、电梯故障维修,分公司应督 促保修单位解决。五、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分公司须在结算申请 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盖章。保修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分公司有权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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