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标准中国诚信交易网中国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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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2009-03-01实施2008-09-27发布零售商供给商公平交易行为标准Behavior rules for retailers and suppliers in fair transactionSB/T 10467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A 00备案号:251102021目 次前言1 范围12 标准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根本原那么25 资质26 质量保证37 价格公平38 合同公平49 效劳410 费用与结算511 公平与竞争612 公平交易行为测评6附录A标准性附录 测评模型与指标8附录B标准性附录 测评指标评分10前 言本标准的附

2、录A为标准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给商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海尔集团、远大空调、苏宁电器股份、国美电器股份、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工股份、东风汽车商务车、家乐福集团公司、一汽丰田汽车销售、索尼中国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安徽阜阳商厦股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民、路政闽、李党会、谭新政、褚峻、查金祥、邱建国、范宣勇、龙良贤、闵正道、李强、张建新、王哲、赵凯亮、张志锋、赵进华、赵玮、熊炜、曹建、王古坪、郭天雨、傅曼青、王琦琦、贾向华、秦虹、万迎军、林涛、区文生、姚晓宏、张帆。

3、零售商供给商公平交易行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商和供给商在经营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术语与定义、根本原那么、资质、质量、价格、合同、效劳、费用与结算、公平竞争、公平交易行为测评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工商注册并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和供给商。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B/T 10401 商品售后效劳评价体系 SB/T 10409 商业效劳业顾客满意度测评

4、标准 零售商供给商公平交易管理方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方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商业、效劳业诚信计量行为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6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3 术语

5、与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零售商 retailer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2 供给商 supplier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效劳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经销商。 公平 fairness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表达各自真实意愿。3.4 合同 contract零售商和供给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交易权利与义务的一系列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合同、售后效劳合同、品牌经营合同、促销合同等。3.5 结算期 deadline of settlement经营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3.6

6、 指标体系 index system进行特定综合评价或测评所必需的一套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的指标组合。3.7 测评模型 measurement model对指标体系中关联或因果关系的图形或数学表达方式。3.8 层次结构模型 hierarchy structure model将有关的各个因素按照不同属性自上而下地分解成假设干层次,同一层的诸因素附属于上一层的因素或对上层因素有影响,同时又支配下一层的因素或受到下层因素的作用。最上层为目标层;最下层为指标层;中间可以有一个或几个层次,为准那么层。3.9 公平交易综合指数 complex index of fair transaction是本标准自主设

7、计的、用于反映零售商和供给商经营交易行为公平水平的综合指数。4 根本原那么4.1 诚信原那么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平公正进行商品交易活动,信守承诺,所售商品应质量合格、计量准确、价格合理。4.2 合法原那么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有合法的销售场所,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4.3 自愿原那么自愿确立经营关系,在各项经营要素达成一致后进行交易。4.4 平等原那么具有平等的经营地位,交易合同和行为能平等表达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4.5 优质原那么经营交易活动中应表达出优质的效劳,经营和效劳的结果符合双方事先约定。5 资质5.1 经营资质零售商和供给商均应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

8、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等。5.2 商品资质 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的强制要求,零售商和供给商应能提供所经营商品必须的许可或资质证明,如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零售商和供给商所经营的商品宣称获得非强制规定的许可或资质证明,如绿色产品标志使用许可证等,需向交易对方和消费者明示。5.3 效劳资质零售商和供给商应建立标准的客户管理与效劳体系,能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5.4 人员资质 从事零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从事零售该商品的一般专业知识和根本销售技能。5.4.2 从事食品类商品的零售业务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6

9、质量保证 供货保证 供给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且经过专业检验检测的合格商品。 商品供货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包装方式。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在确保商品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零售商和供给商可协商确定包装方式。6.2 到货验收 零售商应对到货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验。 零售商在商品验收时,如遇商品质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可向供给商提出退、换货要求。6.3 质量保障 在零售经营过程中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或赔偿损失的,零售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先行负责处理。供给商最终处理并承

10、当相应责任,履行退赔责任,但因零售商过错引起质量问题的除外。 供给商在生产或销售效劳中,发现商品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平安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通知零售商和消费者,召回已经销售和库存的相关商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当相应责任。 出现批量商品质量事故时,供给商应按合同约定对零售商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但因零售商过错引起的除外。6.4 计量诚信 零售商和供给商均要保证所售商品计量准确,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器具器材和计量单位,保证商品结算量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误差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零售商和供给商分装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

11、法?的规定;销售散装商品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 零售商品现场计量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零售商和供给商均应建立相应的公平计量制度和计量承诺机制,具体参见SB/T10409的要求。6.5 节能环保 零售商和供给商在生产经营中,应保证水、电、气、风等设备设施到达节能减排要求。 零售商和供给商对商品的包装要符合包装适度和包装环保的要求,减少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资源的包装材料。 零售商和供给商应建立了节能环保的长效机制,强化节约与环保意识和习惯,并引导消费者的节约型消费意

12、识和消费方式。7 价格公平7.1 定价原那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那么,符合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7.2 市场零售价针对消费者的商品市场零售价格的制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7.3 商品交易价 零售商和供给商之间的商品交易价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双方各自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7.4 价风格整.1 商品交易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的调整,应以尊重市场变化为原那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风格整。合同未约定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予调整。 任何一方自行调价所产生的损失,由调价方自行承当。 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对市场进行价格干预时,应遵守国家临时干预价

13、格的规定。8 合同公平8.1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与地点、费用结算、支付时间与条件、售后效劳,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认定、合同争议解决等条款。8.2 合同文本 零售商和供给商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合同的文本。a 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b 采用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并经工商主管部门备案、用于本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C 使用由其中一方起草并经双方协商的合同文本;d 由双方协商起草并确定合同文本。8.3 合同签订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根底上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8.4 合同履行

14、零售商和供给商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8.5 变更和解除 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没有事先约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9 效劳 售前效劳9.1. 1 对所售商品的性能、保管、使用、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供给商有责任向零售商提供相关培训,零售商有义务参加并配合。 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前效劳,包括广告宣传、商品介绍等。对商品功能、优点、缺陷或有可能的危害面的宣传和报道应准确、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供给商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售前效劳的,应按其承诺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售前效劳。 售

15、中效劳 零售商承当售中效劳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平安有序的购物环境、设立有效的辅助销售措施、接待并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等。 零售商需要供给商派驻商品促销人员时,应事先征得供给商同意。 涉及相关技术等方面问题时,零售商难以独立完成销售和效劳的,供给商应予以协助。 售后效劳 供给商应按与零售商订立的合同或承诺提供售后效劳,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效劳标准要求。 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效劳,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效劳标准要求。9.3.3 零售商和供给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效劳按双方的约定各负其责。 零售商和供给商应完善售后效劳体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售后效劳认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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