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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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篇一: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市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险行

2、业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实现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程序化及网络化动作; 、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 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专家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 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 6、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搞好医疗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调解受理范围 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

3、调委均可受理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温 馨 提 示 尊敬的广大患者及亲属: 由于医疗行

4、为的高风险性,因医疗服务产生各种分歧在所难免。如确实发生了较大分歧,我们真诚地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我市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1、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医患双方协商;3、行政调解;4、司法诉讼。 但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定,医疗纠纷有索赔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因此,请您通过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二、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人民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市司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其业务上接受市司法行政部

5、门监督和指导。目前,凡是购买桂林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均可到该机构进行依法调解。该机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 号)等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调解。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篇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图 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图 告知当事人向医学会申 请鉴定篇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呈高发趋势。针对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一些缺陷,浅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分析人民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6、实践中的问题,并通过对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快速、公正、低成本的解决医疗纠纷。 一、我国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2021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在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医疗纠纷呈现复杂的特点,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仍然不能很好的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使一些恶性事件见诸报端。 (一)当事人

7、和解形式,患者于医院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简单快捷。但因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解释缺乏信任,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引导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属于医疗机构的上级领导部门,由其主持调解,有“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戒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只能针对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而现实中这类争议仅占医疗纠纷中的很少一部分。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并不通过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

8、制名存实亡。 (三)民事诉讼是最近几年来被.公认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官具有较高的中立性,程序讲究严格的理性,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仍然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另一方面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强,而法官又缺乏医学知识,致使判断困难,使得案件审理复杂。 二、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现状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了维权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了协商场所,把矛盾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自上海首

9、先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制度后,初见成效,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目前,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418个、人民调解工作室102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2802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基本覆盖了地市以上行政区域。从2021年到20*年9月,共化解医疗纠纷22.8万件,其中仅20*年1至9月就化解医疗纠纷44484件,成功率在86%以上,普遍做到了有案必调、案结事了,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但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

10、题,如人才问题与资金问题、法律性质不明确等等。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践中的问题 (一)条例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设计的缺陷。作为维护医疗秩序、缓解医患矛盾为重要宗旨的条例,虽然关注并确立了调解制度,认识到调解对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但似乎又存在某种顾虑,实施后争议重重,与侵权责任法冲突明显,各方认可度不高。因其极端的倾向性,对医疗机构给予了太多的保护,患者一方完全丧失了对它的信赖。在实施数年后,医疗纠纷反而逐年增多、医患矛盾则愈演愈烈。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疗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年有五千多件,20*年有八千多件,20*年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发生医疗纠纷7万件左右

11、,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实践证明,条例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成为造就众多“医闹”的元凶。 (二)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公正性受质疑,并且时间过长。在1987年6月29日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的年代,由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患者经常把卫生局告上法庭。2021年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医疗事故鉴定者的改变实际上“换汤不换药”,由所谓的“老子给儿子做鉴定”变成“叔叔给侄子做鉴定”。患者再也无法状告卫生局了,事实上,即便状告医学会,医学会同样不承担任

12、何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通常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但鉴定专家一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而不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对此,医方给出的理由通常是“保护专家人身安全”。同时,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过长,一件案件的鉴定时间少则50-60天,长则3-4个月,如果申请人不认可鉴定结果又要申请再次鉴定,鉴定时间更长。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指导和管理有待加强。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面临法律定位不够明确、.知晓度不高、处置能力待提高、经费运转困难等困境,这些都制约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挥。 1、医疗纠纷调解.知晓度低、内容匮

13、乏。各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关于医调委的宣传内容中,多涉及医调委成立时间、地点、运营成效等,而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调解流程、调解的实效性反映以及调解员的个人工作详情却很少涉及。这样阻碍了医调委与民众的沟通,医调委也不能很好的发生实际作用。 2、医调委的处置能力有待提高。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目前为止,在全国各地的医调委中,调解员队伍,特别是专业调解员队伍中,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由于报酬低,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调解水平提高有限。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如何在法律层面规范受理范围、责任认定、

14、赔偿数额标准等。在实践中,大多数调解案例的患方不主张采取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事故过错不明,责任不清,在这种前提下,调解人员主要依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加上医院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产生统一尺度和标准,存在事实上的模糊空间,调解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方面管理的难度较大。 (五)调解经费严重不足。医疗纠纷调解经费困难,很难满足当前调解工作需要。关于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各级都下发了文件,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各地对于医调委的经费获得没有统一标准,许多落后地区财政紧张难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费用,落实工作难度很大。 四、提升医疗纠纷人民

15、调解工作质量的思考 (一)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衔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和理赔人员依法理赔意识、维护公平正义。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医调委应加强与以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的和理赔人员的沟通,最大限度的兼顾各参与方的诉求和利益,以期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和保险理赔问题。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重视总结提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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