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三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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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三化”管理实施细则157号 (5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基础管理,规范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贷工作“三化”管理是指日常信贷管理达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制度化”是指信贷管理和决策要遵守各项信贷制度;“程序化”是指信贷业务运作要按一定的程序办理,横向平行

2、制衡、纵向权力制约;“规范化”是指信贷业务要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和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辖内有信贷业务经营权的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 制度化第四条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制度1授权管理制度。支行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超权限的信贷业务按权限报批后方可发放,否则为超授权。2授信管理制度。总行坚持优化存量、严格准入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信贷客户,分别采取“支持、限制、退出”的信贷政策。授信分为年度授信和临时授信,年度授信实行按年审核3用信管理制度。总行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客户取得授信额度后,必须向支行申请用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能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各类信贷业务。第五条审贷分离、

3、分级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分级审批:支行行长依据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超支行授权的贷款,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贷款依法管理制度1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条件和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发放贷款,必须依据合同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妥善保管,严禁无借款合同发放贷款。3全面推行担保贷款。发放担保贷款,应符合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倡不动产抵押贷款。严格控制信用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

4、得发放信用贷款。4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变动,如企业破产、关停、兼并、合并、改组、承包、租赁、拍卖和合资、分立等,应依法重新落实债务,办理有效担保手续,确保贷款债权的法律效力。第七条贷款期限管理制度1根据信贷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本行资金供给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2贷款到期催收。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通过有效途径(电话、信函、传真、短信、催收通知书等)进行催收。3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业务经支行调查、审查、会办、审批,报总行批准后办理。4逾期催收。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取得催收回执,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清收。5借新还旧(转据)贷款,报总行审批后办理

5、。第八条利率、利息管理制度贷款利率按照总行印发的统一利率标准(含授信利率)和计息办法执行,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载明。2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第九条贷款集体会办制度根据总行的规定,支行应成立贷款会办小组,制定操作规程,审议本单位的贷款等事项。总行规定由贷款会办小组会办的事项均必须会办,并认真作好会办记录。第十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1建立贷款清收责任人制度。根据信贷制度的规定,每笔信贷业务均须落实清收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追究。2实行贷款时效管理(含诉讼、执行) “一把手”负责制度。支行负责人对新发生的超诉讼时效、超执行

6、时效的贷款承担监督管理不力、不作为的责任。第十一条双人调查制度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时,应由双人参与,并在调查报告或调查意见落款处签名确认。双人调查的贷款金额起点、调查人角色分配、责任分解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然人保证类贷款追加其配偶担保制度支行发放自然人保证类贷款,应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借款的担保人。第十三条 “三查”管理制度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各岗位必须按贷款“三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到贷前尽职调查、贷时尽职审查、贷后尽职检查。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制度所有贷款不得直接支付现金。自然人办理借款时,必须将所有贷款资金转入其在支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等账户,按现金管理规定支付。按揭贷款必

7、须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划入协议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第十五条 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支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类别,按审批权限和流程报批。客户经理要根据风险分类系统配置,及时将风险分析信息登记入分类系统,按规定时间打印分类报告、工作底稿和认定表,需总行核准的应报送总行审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应妥善保管和备份存档。第十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信贷档案。贷款流程各环节的重要资料、文件、合同、协议等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妥善保管,达到原始材料帐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具体操作规范化。第十七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向被列入“黑名单”的

8、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也不得发放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支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标准和审批权限,如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对照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责任追究。支行必须将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分解清收任务,并严格考核。建立呆账核销贷款台账。第二十条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客户经理应按本行规定,将客户信息及时

9、录入信贷系统,按系统管理流程操作。需要更新的要及时更新。第三章 程序化第二十一条 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严格贷款操作流程,严禁逆程序操作。第二十二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开户支行(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受理申请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第二十三条调查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对贷款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资料分析、测算的准确性负责。负责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贷后管理、债权保全。调查人员应尽职调查,严禁弄虚作假或与客户串通骗取授信,严禁调查不实误导决策。第二十四条审查审查岗负责审查调查岗提供的调查资料,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10、、合法性负责。审查人员要尽职审查,按制度、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第二十五条审批决策岗应严格执行总行信贷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贷款条件,对决策失误和监督管理不力形成的各类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债权手续审核贷款审批后,所有手续返回调查岗。在贷款手续递交柜面前,调查岗对签订的所有债权手续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他项权利、止付通知等债权手续的填制内容是否按照申请和承诺、审批的条件填写,是否规范、合法、完整、清晰。第二十七条用信已授信客户在用信前需向支行提交用信申请,及相关用信材料。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11、。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表和申请用信材料进行审查后,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用信。第二十八条 发放柜面接收贷款手续时,应按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贷款手续要素填写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记载相关台账。监督客户按约定用途和支付方式使用资金。第二十九条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应按照总行贷款“三查”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工作,登记贷后检查登记簿,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行报告。第三十条 风险分类对照信贷资产分类的要求,按期分类。第三十一条 回收客户经理按约定期限收回贷款。第四章 规范化第三十二条统一、规范使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文书1贷款授信申请时,借款人填制借款申请书(企

12、业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申请书);2贷款授信报批前,应根据权限,支行权限内填制贷款申请审批表,支行权限外填制授信审查审批表;3客户用信时,支行权限外的应填制用信审查审批表,并附相关用信资料,移交审查岗审查后,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用信。4统一使用总行印制的合同文本、借款借据。申请、合同、借款借据应衔接一致。5与客户订立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合约式文件,应咨询法律顾问,确保合法、有效、有利。6统一使用、及时登记各类信贷台账。包括贷款合同登记簿、月末贷款余额明细台账、大额贷款管理台账、分类台账、关停企业台账、核销贷款台账、抵质押贷款管理台账、诉讼贷款管理台账等。7按时、按质编制、上报各类信贷报表。第三

13、十三条规范客户信贷档案按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1公司客户、经营性自然人客户一户一档。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装订成册。2消费性自然人客户按发生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业务量大的,每月可装订多册,在封面上注明编号)。第三十四条 档案保管年限按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保管年限,保管信贷档案。销毁过期的信贷档案必须按制度要求操作。第三十五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将其在保管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移交时填制交接清单,由支行行长、信贷管理部人员监交。第五章 考核标准第三十六条“三化”考核总分为1000分,由信贷管理部组织考核验收。第三十七条 “三化”单位分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单位;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为AA级单位;70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低于700分的,为不达标。当年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取消评比资格。第三十八条 “三化”考核的依据1总行出台的各类信贷管理制度;2总行职能部门当年检查认定的事实,或往年认定的事实在考核期间内依然没有整改的情形;3监管部门当年检查认定的事实,或往年认定的事实在考核期间内依然没有整改的情形;4法律事务部门当年认定的事实;5其他当年已经认定的事实。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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