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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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张国良 周斌杨金超 靳志国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

2、款来源。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三)价格波动的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

3、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第二, 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12年信贷政策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使企业具备了囤积存货的条件,企业超额囤积存货,进而又具备了再次办理动产融资的可能,这样恶性循环,授信

4、量被放大。银行的大量贷款实际上是在支持企业非正常经营的投机行为,一旦存货价格大幅度下降,企业损失严重,银行的信贷风险凸现。(五)监管公司能力不足的风险目前,我行所采用的“核定库存”和“静态质押”两种监管模式都是采取监管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到企业库房实地监管的方式。如果监管机构本身管理能力欠缺,或受硬件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失控,无法保证动产的足值和安全,银行信用风险随之产生。(六)重复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仓储监管公司人员故意与借款企业相互串通,对已经质押于我行的货物再次质押于他行,形成重复质押。在他行首先行使权力时,我行质押被悬空。(七)监管不尽职

5、的风险由于监管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足,未能做到逐笔核对、登记库存货物,未能准确把握抵押物价值,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特别是在“核定库存”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频繁,监管难度很大。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都可以用作质押物,生产过程存在着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转换的环节,每个环节的质押物价值不同,计算整体质押物价值就更具复杂性。一旦监管人员在某一环节未能尽职,很可能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八)单据造假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企业与仓储公司监管人员相互串通,以制作虚假出入库单据的方式,允许企业超过库存警戒线提货,造成了质押物的不足值。(九)盯市风险一是由于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

6、或工作疏忽,没有按要求做到逐日盯市,导致商品价值下降时我行尚未知情。二是银行信贷人员受到不良利益侵蚀,向监管公司通报商品价格时故意高报,致使质押物实际价值低于警戒线。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第一还款来源。在客户选择上,应符合我行相关的客户及行业信贷政策。业务审批时,应仔细阅读信贷业务申报书,分析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对其经营策略、管理水平、营销能力、预计销售收入及预计经营现金流入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价,尤其应注重其履约记录,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大幅度降低审批条件。另,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办理动

7、产质押信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是: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二)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种类选择质押物的选择必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易于确定;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储存、不易变质;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通用性强,用途广泛;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必须是进入我行动产质押品种名单的产品。(三)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权属对质押物商品所有权进行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不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

8、纠纷和争议。要通过查验购货发票、缴税凭证等方式验证,确保我行质押物货款及应缴税款全部付清;还应核实借款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等科目的内容及其对应的资产,确保付款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而不是借款。(四)确定合理的质物估价水平杜绝质物价值高估的现象发生,在估值过程中应同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不高于发票价格;二是不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三是不高于全国性市场、大型区域市场或大型省级市场前三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四是对于企业产成品做质物的,还应不高于近三个月的最低销售价格。(五)确定合理的质押率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70%,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目前

9、,我行质押动产主要为钢材、煤炭、原油、玉米等。此类大宗货物具有成熟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处置方便,易于变现;但缺点是价格波动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间,会发生短期内价格急剧下跌的“跳水”现象,参见下图:如上图示:中厚板价格由去年8月份的4880元吨,下降到今年7月份的4000元吨左右,8月份唐山已经到了3700左右,降幅达24%,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如上图示:螺纹钢从去年8月份的4800元吨,下降到今年6月份的3600元吨,降幅达25%,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如上图示:环渤海动力煤从今年年初800元吨下降到 8月1日的616元吨,降幅达25%,目前尚无企稳景象。对于中厚板、螺纹钢、动力煤这

10、类价格波动大、且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通道的商品,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具体原则是:如某类商品在过去的12个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五)严格审核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就必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进行测算,并严格监控其用途。动产质押贷款只应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合理额度。不能主观认为,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放松了对合理需求量的审核,扩大了企业的融资量,支持企业非正常囤积存货

11、,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六)确定合理的单笔业务期限在单笔业务期限的确定上,要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及质押动产的流转周转期限,合理确定单笔业务期限,一般应在3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个月。(七)质押物的投保借款人必须将质押物投保,并且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便在发生意外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八)严格监管公司的准入审查在“核定库存”监管模式下,质押动产处于流动状态,对监管公司的监管能力要求极高。因此,“核定库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公司必须是总行准入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四家。在“静态质押”监管模式下,对监管公司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必

12、须具备省分行准入,准入要求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九)有效的贷后管理措施对于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能力,特别是对质押物的管理能力,对防范风险非常重要。贷后管理措施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措施:一是安排专人逐日盯市,对动产实行警戒线管理。选择全国性或区域性、省级规模较大的市场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作为市场参考价格,对动产实行警戒线管理。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五个百分点,通知借款人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足额保证金或增加质押动产。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动产或质押率一旦上升十个百分点时,应立即处分质押动产以尽快取得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二是建立实地盘库验货制度。在静态库存模式下,经办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在核定库存模式下,经办行两周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三是加强对借款人销售资金账户的监控。要求借款人应在经办行开立动产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借款人动产销售回笼资金,经办行可主动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归还贷款本息。该账户资金未经经办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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