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保险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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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工程保险的运作模式国际上对于工程保险的范围较为广泛,它包含各种各样的建筑/结构安装、机器、设备、材料损坏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保险机构对于工程保险的范畴略有不同,工程保险可包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CAR);安装工程一切险(EAR);机器损坏险(MB);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者的设备保险(CPM);利润损失(LOP)/业务中断(BI);利润的进一步损失(ALOP)/开业延误(DSU);完工风险和行业一切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和潜在缺陷的风险等。但是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险可以作为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第三者责任险

2、则可以作为附加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而雇主责任险则是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下面分别叙述国外工程保险的一些主要险种的一般运作模式。 (1)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现在随着各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程造价和机械设备价值也日趋升高。有关利益方所面临的作业过程中的不可预测风险也随之增加。因而投保工程保险已成为相关利益方的自觉行为,工程保险也日趋普遍.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属综合保险性质,集财产险和责任险为一体。两者都承担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外来原因和人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两者都内含有一定的工程技术.都是

3、对动态作业中的可保风险作事先转嫁。实践证明,较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时间跨度一般都长于静态财产保险,整个工期可能遭遇的各种意外因素以及导致的损失程度也较静态财产保险更为复杂,而且,期间的人为过失包括火灾、爆炸,或由于设计、操作和工艺等原因而引发的损失更难以确定。世界著名的德国安联保险公司告诫保险界,根据19891994年该公司承保业务的统计数据显示,每一项人为灾难损失都超过了100万美元,仅19931994年的火灾,损失就超过3亿美元。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和钢筋混凝土建设工程,对于施工建造中,工程本身或建筑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由保险人承担。安装工程一切险以承保各种钢结构、各类机械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意外毁损,以及因施工致第三者伤亡或财物损害的法定责任为主要内容。由于两种保险按顺序相联,国际上有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同一张保单承保两种险。 许多外国保险公司都从常规出发,按国际惯例预测,凡是在建的厂房商场、旅馆酒店、医院学校、办公大楼、民居公寓、码头桥梁以及大型建设项目都离不开这两种保险。 按国际惯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由多个有关利益方充当。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施工单位的承包商、分包商,参与工程设计、咨询或监督的技术顾问,以及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都可以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中负责提供机械设备

5、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负责机械安装的承建者和承包商,新建工厂以及机械安装后的买主或业主,相关技术的顾问等相关的利益方都可根据自身承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一般由承担工程主要风险责任的一方出面投保,即由工程的承包商或业主进行投保。 国际上对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的承保都采用谨慎、细致的态度,针对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作详尽的评估和鉴定,因此,这两个险种都没有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承保工程的责任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施工单价以及设计者的信誉和经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水平,施工季节和施工方法,以往同类顶目的损失统计资料,以及免赔额等因素,酌情制定费率。至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6、,一般是将自然灾害和人为过失导致的损失分别作出规定的。国际上采用绝对免赔额的情况较多,绝对免赔额的确定意味着每次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赔付,被保险人都必须自己承担规定的免赔部分,超出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上面所有的被保险人可以采用一张保险单进行保险,但是各方接受损失赔偿的权利将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国际上对于工程保险的费率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条件下,最终是分类确定的。据介绍,有的国家对在无特种巨灾风险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期限不超过一年半,并不含保证期,工程造价在1500万美元以下,楼高不超过20层,免赔额规定为2500美元的项目,作如下分类:住宅大楼为1.4-1。8,商场办公大楼

7、为1。72。2,综合性大楼为1.6-2。2,旅馆、医院、学校大楼为2。1-2。8,如若现实项目超出上述规定条件范围的,则酌情增加费率。如建筑性质为仓库、普通厂房的,则费率为2.4-2.8,道路工程为2。63。0,码头为3。0-5。5,水坝、隧道、桥梁、管道工程为3.24.5。建筑用的机器设备、采用的年度保险费率也是分类确定的,易发生事故的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的费率为914,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为810,其它各施工机具为6-8。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是按行业,以工期为单位,在试车期不超过3个月的条件下,根据行业特点以及工程复杂程度确定的.有的国家将机械工业安装工程一切险

8、的费率定为2。63,电子电器工业为2.8-3。5,石油化学工业为3.4-4。5,钢结构桥梁为3.54。5,10万kW以下的水电站、热电站分别定为3.64。5和3.85。5。 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分别就整个保险期限有无规定累计总赔款限额,以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高低情况来考虑费率;其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分别确定限额,每次事故如有人身伤亡总赔偿限额与累计总赔偿限额的,都是确定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含有复杂的技术因素,而且承保的范围又十分广泛,因而国际保险界都注重对除外责任内容的概括。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大致相同,习惯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除外责任,其内容与其

9、它险种有共同之处,适用于工程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一类为特定除外责任,有很强的针对性. 工程本身的保险额应与工程物的价值相同,有时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者定时(如按月)报告工程的建设速度和进度,随着建设的不断进行,被保险物的价值加大,最后保险费的支付应按报告的实际价值为准。 (2)机器损坏保险 该险种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很普遍,其承保的对象为各类机器设备,包括动力机械、控制设备、生产机械、施工机械、锅炉和传送起重设备。机器损坏险常常与一般财产保险互为补充,其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所要求保障的各类机器设备,因人为过失或不可预料的故障(不包括战争)而导致的损失、抢修费用,以及相关的财产、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

10、法律费用。其中人为过失包括设计错误、材料缺陷、铸造工艺不良,或安装欠妥、操作失误、经验不足、疏忽、以及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此外,该险种还就电器短路、超电压、绝缘不良以及非因化学反应造成的爆炸损失都予以负责。 机器损坏险内含的专业技术要求特别强,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只有少数保险公司能承担此类风险责任。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将机器设备的定期检查与此种保险结合于一体,并将检查费计入保险费中,使防灾防损、安全防范与损失补偿制度有机结合,使专业技术指导取得实效。机器损坏保险的实务操作较为复杂,被保险机器都需附有详细表,列清各类机器的项目、数量、制造年份、制造商姓名、容量、速度、负荷、输出功率,以及电器设备

11、的电压、电流量,蒸气设备需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保险金额的确定需分类说明当前同种容量或能量的新材料机器的重置价值、包括变压器、配电板、油费、运费、关税、转动费、安装费以及各种机座价值。同时还需说明投保标的最近三年的运转状况是否受到损坏,以及修理情况,标的是否容易遭受任何特殊危险。 机器损坏险的费率测算也较为复杂,按国际惯例需针对每一项目的特性、用途、制造商的信誉,以及以往出险的统计资料、制造年份、使用状况、重置价格等综合考虑,如属于季节性使用或储备使用的机器,或定有免赔额的,费率可予以折扣;如附加间接损失责任的,要加收保险费。美国采用标的费率方式,因各类标的而异,设有数以百计的标的费率表,其中

12、每-个标的费率是以5万美元为每次保险事故的限额责任,超过此限额的需以超限额系数计收保险费。 国际上对于机器损坏险的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支付现金,或承担修复费用的。修复费用一般包括损坏机器的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和税款。如修理需置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任何对机器进行政造、变更或彻底检修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总原则是对每一件机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有关项目的保险金额,全部赔偿总额也不得超过保险单内定明的总保险金额,被保险机器如全部被损毁,保险人赔偿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需扣除残值,即使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也只能按实际价值赔付。 机器损坏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需另外加保,其责任只限

13、于意外责任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照管或控制下的他人财产损失和不属于雇主责任范围的他人人身伤害. (3)其它险种 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商作为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使劳动者伤害的给付有所保障,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雇主责任险在工程保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它是责任保险中最早进入法制实施时代的险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雇主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在工业化国家很发达,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很有市场。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如英国将雇主责任分为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前者为劳工险的保险对象,受劳工法规范,带有社会保

14、障性质;后者作为雇主责任保险对象受雇主责任法规范.有的国家如日本由政府机构办理强制的劳工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的自愿雇主责任保险;有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将劳工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合并,统一强制实施.在发达国家,民法、劳动法、雇主责任法同时并存。雇主责任法是商业意义的雇主责任保险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外,雇主责任险的法律依据还包括雇主与雇员订立的雇用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其最高赔偿额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15、,并视伤害程度而具体确定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 多数国家实行雇主责任险具有下列特点1:一是雇主必需投保,不因雇主停产或破产受到影响;二是雇员伤害赔偿不以雇主有无过失作为必要前提;三是损害赔偿并不是基于实际损失,而是基于实际需要;四是采取定期支付形式取代一次性抚恤金赔付的形式;五是雇主可将赔付费用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加以处理. 机动车辆险:包括机动车辆本身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保险标的。一般由租用或拥有该车辆及使用驾驶人员的承包商负责投保。一般规定有一些被保险人员自负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 十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

16、。此险种在法语国家较为普遍,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利在较长的时间得到保障.这一险种主要是基于建筑工程的寿命期长而承包公司的流动性强这一特点而设立的。因为承包商一旦完成工程后,即撤离现场甚至离开工程所在国,而建筑工程的许多缺陷或隐患并不都在为期一年的保修期内发生。如果工程隐患发生时承包商已离境,业主就无法为修复隐患而得到补偿.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即可为业主提供这种保障,基于这一需要,承包商应对其承建的建筑物的主体部分自最后验收之日起的十年或两年之内出现的因建筑缺陷和隐患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责任只能由受理该种保险的保险公司来履行。在这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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