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67053400 上传时间:2023-11-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 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

2、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 地审批,超过征地批

3、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 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 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 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 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

5、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 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6、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 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 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 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9、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 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