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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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一) 供配电系统设计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 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 分为一级负 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3.1.1.1 一级负荷(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 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3) 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 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 的会堂、 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 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 为特别重要负荷。

2、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 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3.1.1.2 二级负荷(1)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2)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3) 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3.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二、供电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 急供电系统。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

3、件困难时, 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 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三、应急电源类型 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3、蓄电池。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 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可选用蓄电池

4、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 不间断供电装置。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 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 中期、 远期的用电负荷, 确定居住区的 供配电方案。322.2 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 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 时,也可设置 10kV 配电所。3.3 电压选择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 用电设备特性、 供电距离、 供电线路的回路数、 用电单位的 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5、160kW 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 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3.3.2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 ;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五、电能质量1)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 )可按下列要求验算:(1) 一般电动机 5%。(2) 电梯电动机 7%。(3)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 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 难以

6、满足上述要求时, 可为+5%、-10%;应急照明、 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 +5%、 -10%。(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2)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4) 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3) 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1、 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 10(6)KV电网送电时。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3、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7、但在当地 10(6)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4、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 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 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 0+ 5%4) 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 (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 ,宜采取 下列措施:1、采用专线供电。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

8、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5) 控制谐波引起的电压波形畸变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a. 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b. 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c. 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3)、选用 D, 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六、供配电设计中无功补偿1、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

9、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 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 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2、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b、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c、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d、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1、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 制和三相四线制。2、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 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 且无特殊要求时, 宜采用树干式 配电。3、条用

10、电设备为大容量, 或负荷性质重要, 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 建筑物内, 宜采用放射式配电。4、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 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5、在高层建筑物内, 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 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 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6、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 根据生产要求, 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同一生产流水 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八、低压电网中T

11、N及TT系统接地型式在 TN 及 TT 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 D, 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 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 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

12、源侧。(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 ( 如大型冷却塔 )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 下风侧。(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8) 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 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的规定。(9)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10) 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1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

13、建筑 (或其他地下建筑 ) 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 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 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4.2.5 一类高、 低层主体建筑内, 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 二类高、 低层主体建 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 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 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4

14、.6.4.4高压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 (梁除外 )的距离一般不小地 0.80m。4.7.3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 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 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 )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三级。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 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2) 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

15、品或通向汽车库。(3) 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4) 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5) 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6) 变压器室之间的灯。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 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 0.30m。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 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2)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3) 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 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 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 门或吊装孔的尺寸, 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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