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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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

2、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i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由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

3、重大疑难案件。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十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十八、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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