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问题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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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序号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处理标准1建筑物超出地面3米以上,没按要求使用省购货凭证的合格安全网。10元/米(平网)5元/米(立网)2立网未超过施工高度1.5米以上。5元/米3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包括阳台、接料平台)电梯井、防护设施未成工具化、定型化。20/处4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戴安全帽不合格的、不按规定佩戴的。10元/人5架子工不使用安全带。50元/人6施工现场无安全带。200元/处7外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缺少拉接点。20元/个8缺少剪刀撑。500元/组9缺少垫木底座。100元/10米10脚手架未超过建筑物1.5米。10元/处11脚手架搭设整体变形,搭设高度不

2、标准、基础不牢。200500元/处12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达不到安全距离且无防护。600元/处13施工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制。600元/处15施工用电未正确使用五芯电缆。30元/米15照明单项用电设备用花线。100元/处16施工现场的总、分配电盘未采用核验产品。2000元/个17施工现场的总、分配电盘缺少开关或未使用核验产品。200元/个18电盘闸刀无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丝。50元/处附件2-2:安全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序号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处理标准19使用倒顺开关。100元/个20施工用电未实行二级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失灵、使用非核验产品。100元/处21龙门(井字)架等物料提升机、施工电

3、梯未安装吊盘保险和超高限位器,或未验收。100元/处22缆风绳或架体边墙装置不合格的,缆风绳未用钢丝绳。50元/处23塔吊的力矩限位器、起重力矩限位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两保险有一种失灵。400元/处24限位器无验收单。500元/处25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5001000元/处26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持省建工局核发的原证上岗,或人证不符。200元/人27施工现场未按标准要求设置现场围挡。20元/米28场地未做硬化或有积水。200元/处29施工现场未悬挂五板二图和安全标志牌。10002000元/处30工地无厕所。200元/处31宿舍设在建筑物里。1000元/间32安全资料不全

4、、内容不规范、缺项。50元/项33砼、砂灰机未经验收。其他工具未经验收。100元/例34在检查中有重大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私自开工。20005000元/处35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出现伪劣产品。购置费2倍/种附件3:文明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序号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处理标准1施工区域道路不通畅。200元/处2施工用水管线未埋入地下。200元/处3施工现场没设排水沟或排水井,有长流水和污水。500元/处4未按要求搭设施工机械设备防护棚。200元/处5从楼内向下抛垃圾。50元/次6未按平面图设计设置施工设备,100元/次7施工现场杂乱,建筑器材、施工材料随意乱放。200元/次8未保护好建筑成品。

5、50元/处9建筑办公室卫生差。50元/间10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50元/处11施工现场遗留管卡、模板卡、模板、楞子。5元/个12施工现场遗留铁丝(长度超2米)。1元/米13施工现场遗留钉子。0.5元/个14施工现场遗留扎丝(每平方米超3根)。0.5元/根15施工现场遗留钢筋。2元/根16施工现场遗留砖、灰。5元/块、袋17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后卫清理干净。5元/件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安全生产奖罚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全体员工。第三条

6、稽查部负责本条例的制定、完善及监督执行,并依据本条例进行奖罚。第四条 各生产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生产环境安全处罚条例第五条 在有毒气体、粉尘、液体环境或在高危条件下作业不配戴防护用品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元。第六条 在蒸汽管道、配电设施内、机电设备上放置杂物,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第七条 在危险、消防等重点部位附近,随便存放杂物或易燃易爆物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事人处以30元罚款。第八条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的;职工对安全制度普遍缺乏了解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第九条 设备、运输、吊运、车辆等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7、却仍使用作业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第十条 车间未建立防护操作制度、不按要求配备防护措施,对车间主任处以30元罚款。第十一条 电气、控制开关护盖或带电部分有裸露的,导电体距电气设施较近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班班长处以20元罚款。第十二条 生活中使用各类用品、用具(如电器线路设施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第三章 操作安全处罚条例第十三条 擅自穿越安全警界区、工程施工区或危险部位等,对当事人处以10元罚款。第十四条 启动设备未通知同一作业组人员或按警示铃的,给予当事人20元罚款。第十五条 操作中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打盹、闲聊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

8、款。第十六条 电梯空车载人、运行中不关闭电梯门的,对操作人员处以20元罚款。第十七条 设备、机器无交接班、安全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属实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第十八条 工作中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标准的,处以30元罚款。第十九条 设备在维修过程中,不关闭电源、不挂警示牌、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30元。第二十条 氧气、乙炔在使用过程中不分开的,罚款20元。第二十一条 叉车带人、高速行驶、挑人登高的,以及不符合叉车使用管理制度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阻挠、干扰对事故调查或不积极配合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弄虚作假、瞒报、迟报、编造事实或谎报医疗费用的,对报

9、告人处以100元罚款,通报处理,并由其承担事故的一切损失。第二十四条 设备存有故障或零部件脱落,不检修、不维护、带病作业的,对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十五条 作业过程违反明火、登高、临时线路敷设三项规定管理程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并承担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第二十六条 操作中不按照明火、登高、临时线路敷设三项规定要求作业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当班班长处以3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操作、维修中私自用手代替工具进行作业的,给予3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新人员未经安全操作培训,对安全规定

10、和注意事项不了解、操作不熟练就安排上岗独立工作的,对班长罚款30元。第三十条 操作现场布置不合理、安排不当,致使存有安全隐患的,对班长处以3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明知有安全隐患还安排他人去工作的;并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对指挥者处以1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工作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的,处以2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操作中使用的工具(如刀、电麻棍等)放置不规范的;行走时手持刀具等操作物不注意安全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第三十四条 操作者在设备运行中擅自离开岗位的,处以30元罚款。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其承担全部损失。第三十五条 设备在运行时,进行调整、检修、维护或清扫卫生的,处以20元罚款。第三

11、十六条 电器、设备未定期除尘导致降低绝缘性能的,对负责人罚款20元。第三十七条 重点部位不留安全消防通道的;未设立疏散指示标志的;无应急照明的;给予当班班长5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检查还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危险部位作业穿戴、装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第四十条 未经领导安排越权操作设备的或私自让他人代替自己操作设备的,处以当事人30元罚款,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一条 私自拆除警示标志、防护设施或调整设备安全参数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找不出责任人的,罚款由主任承担。第四章 防火安全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

12、消防器材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的,对维护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不了解器材性能的,给予其班长20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可燃物、易燃易爆物放置在距火源、热源、电源较近的,给予责任人20元罚款,无责任人由主任承担。第四十五条 在禁火区私自制造火源的,给予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场所,使用不符合安全防火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对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并承担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第四十七条 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如圈占消火栓等)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并照价赔偿。第四十八条 宿舍无人时,使用充电器充电的;在

13、车间用完电气设备不关闭电源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第四十九条 私自使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罚款50元。第五章 其它方面处罚条例第五十条 月底不组织自检自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自检自查结果未按时上报的,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处以3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对下发的安全文件传达、贯彻不到位的,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通报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查出的问题隐患不按时整改处理,应付、整改不彻底的,对整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查出的问题隐患,在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对当班班长处以30元罚款。第五十五条 对关键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没有定期检

14、查的,无日常运行记录的或应付、记录不准确的,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规定应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的,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活动中,不积极配合宣传、不认真听讲或不遵守纪律、扰乱秩序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凡是查出的问题隐患,找不出责任人、当事人的,由其班长承担责任;如当事人要求相关部门人员整改而未改的,责任由维修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中不履行其职责的,一经查出罚款30元。第六章 安全奖励条例第六十条 全年未发生一起伤害事故(包括轻微事故),年终给予其单位负责人3000元的安全奖励,独立车间主任500元的安全奖励。另外,给予其生产单位2000元的安全生产奖,独立车间300元的安全生产奖,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其奖励生产单位可根据内部安全管理情况优差自行分配。第六十一条 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日常管理中积极出台优化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的,收到良好效果的,经年底综合评定属实的,给予其单位1000元安全奖励,由其单位自行发放。第六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提出具体管理方案、优化建议的,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对突发的意外事件奋不顾身,拼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失者,报公司领导审批奖励,并通报表彰、记功。第六十三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事故发生最少的,经全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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