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福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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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京福铁司闽赣安发2010 号关于印发新建合京福闽赣铁路闽赣段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城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合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新建合京福闽赣铁路闽赣段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 二一年 月 日新建合京福闽赣铁路

2、闽赣段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管理工作力度,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实现“三个一流”建设管理目标,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新建合福铁路闽赣段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合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参建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由合福铁路(闽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工程管

3、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配合。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三条 本工程信用评价对象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合福铁路闽赣段建设的施工企业。第三第四条 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施工企业,按照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对联合体成员主办方和参与方进行评价。第五三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考核评价组织第四第六四条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合福铁路闽赣段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组 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

4、师组 员:公司各部部长门负责人和公司所属各、指挥部指挥长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现场检查。3、负责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4审定和上报评价结果。信用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编制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实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现场检查。3、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的日常管理,收集并建立各参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4汇总评价

5、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第五条 合福铁路闽赣段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每2个月进行1次。第六第七五条 现场检查的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检查组组长应签字并注明原因。第七第八六条 公司安质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的日常管理,收集并建立各参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第三章 考核评价现场检查内容第九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是指在合福铁路建设过程中,公司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

6、管理检查。第十八条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公司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公司安全质量部将结合标段的工程进度和项目特点,根据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按照验标要求对需检查的项目进行细化,明确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扣分标准,不同标段的检查工点和项目应尽量均衡,做到协调统一。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公司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公司将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根据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中的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进行细化。第十一九条 公司在开展信用评价检查时,至少提前3天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并抄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南昌监督

7、站。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对检查时间和频次进行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现场检查不进行集中检查。原则上每2个月检查一次,每个评价期不少于3次(多于3次按3次折算),。每次检查时间宜间隔1个月以上。同一建设项目各标段的检查频次应基本均衡,同一问题在同一评价期内检查时不得重复扣分。第十二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现场检查扣分表(附件1、2)所列条件的,按现场检查扣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附件3)记录公示。第十三二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现场检查扣分表对

8、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现场检查扣分表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现场检查扣分表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现场检查扣分表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扣分结果上网(公司网站)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南昌监督总站核备。 第

9、十四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由公司所属、指挥部或监理单位组织复查。 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第十七条 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

10、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及其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将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公司安全质量部汇总。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公

11、司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公司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第二十五条 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第二十六条 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公

12、司安全质量部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公司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第二十七八条 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安全质量部应将本季度不良行为记录汇总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并抄送建设管理司。检查中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九条 在铁道部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中,或铁道部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本工程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

13、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不良行为,公司安全质量部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三十条 监督机构在本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公司安全质量部应按现场检查扣分表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公司安全质量部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铁道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南昌监督站。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几个方面,详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表。现场工程

14、质量检查扣分表中各部分检查内容规定的其他扣分项目和其他栏检查内容,由检查组通过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抽检等方式,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主控项目及一般规定的要求进行扣分。第九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要求和规定范围进行认定。第四六章 评价结果上报和公开信用评价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附件4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公司在开展信用评价检查时,

15、至少提前3天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并抄送监督总站。每次检查结束后2日内,由安全质量部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再按规定进行公示和上报。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安全质量部应将本季度不良行为记录汇总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检查中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十条 施工信用评价得分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计分办法进行计算。第三十一二条 公司于每年6每年1月3010日和127月310日前将评价得分上报铁路局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上报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南昌监督总站,并在本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第五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价组织及人员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公司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公司将建议有关部门将其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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