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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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明确我镇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源头监管的职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部门重要工作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划、实行意见,拟定年度工作重点,并组织实行。 3、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国家禁用、限用和裁减农业投入品有关知识,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结合科技入户工程,认真组织开展农业原则化生产技术培训,引导农户(

2、养殖户)按标操作、规范生产。 4、负责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生产技术规范,组织实行农业原则化项目,做好原则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贯彻“三品”公司年检制度和标志市场检查制度。 、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兽药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7、负责全市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领域的疫病防控、疫病监测,及防疫、检疫督查监管与违法行为的查处。 8、组织

3、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信用体系建设。 9、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加强监管技能的培训与指引,对监管工作实行效能监察,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10、制定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预测工作,建立应急防预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解决工作。 11、负责农业系统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有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效能监察,并进行监督检查。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职责 、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的平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行监管职能范畴内的

4、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 2、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组织实行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原则化生产技术的指引、示范和推广,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标操作、规范生产。、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环保,严禁在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4、建立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队伍,明确监管员的职责内容、监管范畴、工作规划,并对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履行状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监管失职行为开展调查和责任追究。5、组织实行本乡镇粮油、

5、蔬菜、畜禽、水产、林果生产的投入品经营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投入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经营台账记录制度。6、组织开展本乡镇粮油、蔬菜、畜禽、水产、林果规模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规模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各项台帐管理制度。 7、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的“三品”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质量监管和标记标志管理等工作。 8、积极配合上级有关监管部门对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开展的抽检、监测、检查工作,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以上,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各项台帐记录

6、规范、齐全、清晰。 、及时上报本乡镇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调查解决和责任追究等工作。1、及时上报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状况,准时完毕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措施 1、市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2、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导致农产品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措施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监管责任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引起农产品中毒事故的; (2)在农产品监测、抽检、平常检测、检查检疫工作中,对药物残留超标或不洁农产品未能及时发现、解决和上报,引起中毒事故的;()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对违背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不严,存在农产品安全卫生隐患,引起中毒事故的; (4)对生产单位用药指引失误,引起中毒事故或导致生产者较大损失的;()浮现中毒事故后,不及时采用补救措施,推卸、转嫁责任,导致危害成果扩大的; 4、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中毒事故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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