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66037167 上传时间:2023-07-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81.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主要议题议题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扶 持,是否必要、可行?背景情况: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由来已久。计划经济时代,本市供销社形成了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的布局,一般 每个 街道都设一个交投站和若干回收点。九十年代初起,废品回收逐步 放开经营,收购价格也随行就市。目前情况是,正规的回收网点明 显萎缩,现存回收站点的经营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不 少经营者反映,受旧城区拆迁改造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较 大,希望政府能考虑回收行业的公益性,给予必要的扶持。观点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活动属于市场行为,其 布 点和日常经营应当坚持市场

2、化原则,适者生存。而且,政府 的财力 和人力是有限的,应当用于关注比推动废品回收更重要的事项。观点二:回收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现阶段垃圾分类收 集 处置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和个人主动交售废品仍是实现再生资 源回收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 点,重 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支持再 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收购活动。草案内容:由市有关部门编制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点 规划,并将支持、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劫以及加强对流动收废人员的管理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1议题二:关于加强对流动收废人员的引导和管理,是否必要、可行?背景情况:近年来,随着正规回收站

3、点的减少,在小区内设 摊点收购废品的人员成为个人交售再生资源的重要渠道。这些人员以外来人口为主,一般没有相关证照。观点一:应当大力发展正规化的回收渠道,无照经营的流 动I第二十九条(发展规划和网点规划)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戈卜经 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 环保、工商、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 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 划,经法定程序批准

4、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场所的 布局及规划要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 回收网点规划及城乡规划。第三十条(区县体系建设)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完善本 行 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场地布局;(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扩展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渠道, 形成方便公众交售再生资源的网络;(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网站、 自助回收设施、建立回收物流信息系统。配置社区 收废活动既影响市容环境、又容易

5、造成治安隐患,应当予以 取缔。观点二:流动收废人员为居民提供了方便,减少了生活垃 圾 收运处置的压力,有必要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应当通过 基层政 府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草案内容:由区县和街道乡镇政府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回收 企业,加强流动收废人员的信息管理,并在日常工作中对流动收废 开展引导和监督管理。2议题三:关于建立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目录并由生 产者承担回收责任,是否必要、可行?背景情况:在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的基础是垃圾分类,垃圾 运回后通过生化处理、拆解加工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填埋、焚烧。 因此,回收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不限于自愿的废旧物资交易 活动。而本市回收的收购活动目前只

6、覆盖到那些有成熟定价机制的 品种,还有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品种(如废 旧电池和灯管)和技 术上可以再利用的品种(如牛奶盒、玻璃瓶、纺织品等)没有实现 有效回收。根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 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 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 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 责无害化处置”。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强制回收名2第三十一条(流动回收人员的信息管理)区县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流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逐

7、步统一作业标 识,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督管理。观点一:强制回收制度可能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对经济发 展 产生影响。而且,强制回收制度由国家立法提出,应当按照国家的 规定执行,地方立法不适合创制相关制度。观点二:在国家尚未制定强制回收名录的情况下,上海根 据 实际情况,可以针对本市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先行立法明确 其生产 者的回收责任。而且,确立生产者责任是发达国家和地 区建立再生 资源回收制度的通行原则。按照“谁获益、谁负责”的原则,生产 者应当负有回收责任,具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去做,但回收费用应 当由生产者承担。同时,超市、大卖场作为 主要销售途径,也应当 发挥自身优势,承担资源回收的社会责任。草案

8、内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本市市场上销售的部分 产品和包装物制定强制回收目录,明确义务主体、回收方式和规范 等。列入目录后,生产企业负有回收义务(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 委托回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考虑到流通领域的有利条 件,要求连锁超市、大卖场等销售者以收付押金、以旧换新、赠与 小礼品等方式参与资源回收的推广普及,具体 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 实施。对于使用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的节能灯等产品,应当一并考 虑回收旧物的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 六条)33第十三条(强制回收目录)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 综合 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对在本市销售的部分产品和包

9、装物制定强制回 收目录。强制回收目录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回收种类;(-)回收实施主体;(三)监督管理部门;(四)回收后的处置方式。第十四条(回收实施方式)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回收:(-)设立回收点,接受消费者交付的废弃产品和包装物;(二)通过赠与小礼品等方式,鼓励消费者主动交付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三)通过以旧换新、收取押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积极交付废弃产品和 包装物。以收取押金方式实施回收的,一旦物品交付,所收取的押金应当立即返还。第十五条(回收义务主体)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的进口企业, 下同)负有回收义务。生产企业可以委

10、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实 施 回收。强制回收目录中可以根据产品和包装物的特性,明确连锁超市、大卖场应 当设立回收点,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负有回收义务的生产企业或者连锁超市、大卖场应当编制回收计划,并于 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的回收情况报告。回收计划和年度回收情况报告应当 报强制回收目录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政府推广产品的强制回收)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使用有关产品,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应 当与接受补贴的推广使用方签订合同,明确回收义务和回收方案;有条件的,应 当优先采用以旧换新或者押金的方式。议题四: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行准入限制,是 否必要、可

11、行?背景情况:2005年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 规定规定,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取得公 安部门颁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目前,该规定面临有效 期届满后是否要继续实施的问题。观点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行政限制很难对废旧金属 偷 盗行为产生抑制作为,所以没有必要控制从事收购业务的企业数 量。抑制偷盗的问题应当通过治安执法解决。观点二: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与治安管理密切相关。实践 中,电缆等含有贵金属的制品偷盗情况仍较为严重,而且,保 持政 策措施的延续性相当重要,应当继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 作一定限制,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草案内容:不再设置企业

12、登记的前置审批,但通过备案审 查 和加注经营范围的办法,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数 量。 同时保留了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规范要求,重点约束国有 企业和建 筑工地,并规定由工商、公安部门对违法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为 加强执法。(第二八一条)33第二十一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设立登记)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应当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 以及消防、环保等规定,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并经商务、公安部门备 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工商部门对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直接登记, 并将经营范围核定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商务、公

13、安部门对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备案,并在备案证明中明确经营项 目。申请人可持该备案证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经核准登记的, 记载为“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区 县政府以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 批准 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二十二条(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应当符合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 点布 局规划。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 生资 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外, 还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