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的协议(银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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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 质 人: 质 权 人: 监 管 人: 鉴于:出质人同意将其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的期间内与质权人所签署的任一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均简称为“质押合同”)项下提及的、出质人合法拥有的质物交由质权人占有,并以该质物作为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还款义务之担保。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进行监管。监管人同意依据本协议,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并代表质权人,对因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前述期间内签署的任一质押合同而签署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项下质物履行监管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质人、质权人

2、、监管人三方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期间1. 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监管范围为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前述质物以监管人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记载为准(具体状况详见本协议附件1)。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本次质押为动态质押,在确保最低质物价值的前提下,质权人同意在监管人监督的情况下出质人可对超过最低价值的质物进行提取或置换。2. 监管范围内的质物将根据质押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前述变更、增加或减少应视为对特定质押合同的变更。5尽管监管人对具体质押物清单项下入库保管的质物的监管责任始于第一份质押物清单由三方共同签署之日,但监管人仍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质

3、押物清单签署前有关质押物质量、数量、权属等信息的审查以及对有效签发的质押物清单承担不可撤销的合同义务。监管人确认,凡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间内监管人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均应对其记载情况与实际质物的情况一致性进行审核。6、质权人、监管人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7、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押物清单列明的要求,不得低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质权人书面通知为准。质物单价按照质押物清单中所列明的金额为准。质权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

4、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并以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随时通知监管人和出质人。因质权人调整价格对出质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监管人不承担对出质人的任何责任。8、监管期间,本协议三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本协议外)的有效签章为三方预留印章及指定经办人员的预留签字。(具体见本协议附件8)。第二条 质物入库和质押物清单的签署生效1本协议项下指定的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地址位于: 市 区 路 弄_号 室/仓库。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上述监管场所不得改变。2出质人应当按质押合同有关约定,将质物交付监管人,并由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质物移交时已处于监管场所内的,

5、监管人应在谨慎核库后办理原保管的注销手续,回收原保管凭证及相关文件。质物移交时尚需通过运输方式送达指定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应根据出质人的委托办理相关运输事宜,并且从运输起点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物安全及与其它货物的有效区分,并在运输工具上进行权属标示。3根据质押合同确立质权时,监管人与质权人应当共同对移交之质物进行核验。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相符的,监管人方能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其交付予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之标志。具体流程如下: (1)出质人向质权人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附件1),列明库内所有拟质押给质权人的货物明细;(2)质权人按照质押物清单上所示

6、的货物内容,核定货物的价值和最低控制价值后,指定授权人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填制在质押物清单上,并加注个人签章; (3)核验货物、确认质押生效:(i) 质权人通过指定号码的传真机向监管人发送经质权人指定授权人员签章的核价后的质押物清单后,质权人与出质人携质押物清单,和监管人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动产及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相关操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共同对出质的货物进行核验;(ii) 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包装等。核实后,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予以确认后质权人再行盖章确认。质押物清单正本壹式叁份,质权人、监管人和出质人各持有壹

7、份。各方确认自三方在质押物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将正本移交质权人持有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押生效; (4)监管人保证经其盖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是唯一的入库保管凭证,且该质押物清单(包括按照本协议不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是作为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人不得再向除质权人之外任何第三方出具/签发代表货物所有权或提货权的凭证(如入库保管凭证、仓单等),对于监管人之前签发的此类凭证也应及时予以收回或视作无效;(5)监管人保证将质物与其它库存货物区分存放。4除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所载不符外,监管人均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对适用本协议的每份质押合同项下质物进行审查核验并接受入库,

8、不得拒绝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5因质物入库产生的有关费用(例如移库费、不移库时原保管合同的注销费用等)由出质人承担。第三条 质物保管接受质物后,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质物的相关保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监管人承诺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质物的安全,不得擅自支配质物;2监管人保证在不移库情况下的质物没有且不会重复质押给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质物也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监管人保证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并依本协议各方事先认可之文件格式办理质物的出入库及相关凭证的开立等工作;4监管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质权人对质押合同项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并提供行之有效

9、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按质权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监管人资质以及质物监管情况的相关材料。(2)接受质权人预留印鉴及授权指定经办人员的名单及签字(见本协议附件9),对收到的每一指令上的印鉴及签字进行核验。(3)认真负责地、井然有序地并按照质权人的指示存储及/或堆放监管场所内的质物;监管人还应负责制作并粘贴带有质权人名称之标签(格式见本协议附件8)于监管质物上,以示与其他仓储货物之区分。(4)允许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包括质权人授权的第三方)进入监管场所进行随时必要的检验及/或查证;(5)在质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允许其有权对监管场所实施必要的封闭,并为质权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

10、助以实行此类封闭措施;(6)独立对质物的保管和状况承担责任,维持监管场所内安全且令质权人满意的存储条件,如果因监管人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而导致质物发生任何灭失、损坏、价值减少、索赔或其他责任,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7)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场所内始终都有足够的场地以妥善地存储出质人不时交付的全部质物;(8)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专业保险公司签发的员工忠诚保险单以及对监管人监管能力保证的第三方保函(如需)。5监管人保证不会因自身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监管场所内的任何质物被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并承诺承担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6监管人承诺,因监管人未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质

11、权人交付经有效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及/或其他文件,而造成质权人任何损失的,则监管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7监管人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事。在未取得质权人所签发之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格式见本协议附件6)之前,监管人的监管职责不得解除。根据本协议第4、5条的规定进行提货、换货的不受此条限制。8、监管人保证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 传送给质权人(指定传真号码及接收邮箱见附件8),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监管人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9监管人保证对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设立独立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标示以区别于其它货物。10监管人特此承诺,在

12、出质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质权人的贷款、质权人将依据质押合同向出质人进行追索时,监管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协助出质人尽快处置质物以获得资金归还质权人的贷款。11出质人和监管人特此确认,质权人有权在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获得优先清偿后,可从剩余的货款中将监管人应收取的监管、仓储等相关费用直接划付给监管人,然后再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出质人。第四条 提货(质物减少)1在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出质人可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之约定,不时调整或变更(含追加、减少、以货赎货)相关质物;当出质人在监管人的监督下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调整或变更了相关质物后,出质人和监管人应及时变更质押物清单并经有效签章确认后交由质权

13、人签章确认、由各方各保留一份正本。在任何时点,经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三方签章确认的最新版质押物清单为证明质押物范围的有效凭证。2、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的,质权人授权出质人可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且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出质人可直接向监管人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押物清单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3、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少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时,出质人应当事先向质权人提出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归还部分债务或者增加其他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经质

14、权人同意后凭质权人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向监管人办理提货。监管人在收到前述文件后,在对该提货通知书上之印鉴及签名(对比质权人预留之印鉴及授权人员签名)核对无误后,方能依该提货通知书指示及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质物的出库手续。监管人应于提货当日将提货通知书回执交存质权人或其指定人员。4、质权人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监管人发送该提货通知书。质权人如以传真方式(指定传真号码见附件9)发送提货通知书,监管人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质权人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质权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指定电话号码见附件9)核实,质权人应在收

15、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监管人指定传真机,监管人方可办理放货。质权人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质权人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监管人。监管人在收到质权人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出质人在监管人的库存做出账务处理,减少监管人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出质人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出质人实际向监管人提取货物时,监管人应向出质人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监管人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监管人不得向出质人交付。第五条 质物追加1因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质物价值下降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于指定期限内追加质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2在出质人根据质权人的要求进行质物追加,并提交了已填妥盖章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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