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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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推动我省商务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 于促进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公共 服务、商贸流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应急政策扶持资金。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促进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或省级财政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定向使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2、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 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省商务厅根据福建省商务事业发展需要, 提出省级商务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 支持重点,编制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 新设

3、专项资金申请由省商务厅按照 福建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经 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六条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具体分为以下五大类:(一)投资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 水平,促进闽台经贸交流合作, 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 等。(二)贸易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优化贸易结构,支持 重点出口行业和出口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出口品牌发展战略,促进加工贸易自主创新及梯度承接, 鼓励进口重要设备、 先进技术 和资源性产品,支持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 利用展会平 台开拓国际市场等。(三)公共服务扶持资金。主要用

4、于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 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支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促进行业商(协)会发展,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四)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品市场运 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保障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推进流通现代化、 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五)应急政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商务事业发展中公共 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的应对等。第七条各类资金盘子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各大类下的具体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使 用,具体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各类资金的具体使

5、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 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管理程序一般为: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受理初审、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 评价。第九条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省商务厅负责专家评审 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 经审定后的项目,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 通过媒 体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省财政厅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 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采取切块下达的资金,一般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的

6、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 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工作。省级财政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 和商务厅的要求,对本地区使用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 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 省财政厅和商务厅对各设区市的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获得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 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 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

7、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第十四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截 留和挪用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 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省商务厅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企业、单位的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资格。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第六章 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对专项 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 每 年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商务厅根据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的编制要求,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项目评审和论证、绩效评价、审计等事项,并 对第三方参与的有关工作进行规范。相关管理性支出可按各专项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 具体比例在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冏务厅负责解 释。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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