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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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外校字2004029号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经2004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 考核目的第一条 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正确了解和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二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除本办法中第六条所列人员外)均在考核之列,其考核结果为奖惩、聘用、辞退、提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和发放职务岗位津贴的30%部分提供依据。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通过教职工完成岗位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

2、考核。1 考德 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具体包括: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否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社会公益工作;能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能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管理育人、廉洁奉公,服务育人、尽职尽责等。2 考能 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专业技能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具有所在岗位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及身体条件等。3 考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具体包括:在工作上是否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业务方面是否勤奋好学、善于创新、积极进取;能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勤率等。4

3、考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包括:能否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能否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工作成绩是否突出等。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优秀、合格、不合格。各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一般在本单位在岗人员的10%以内。第五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 被授予市、部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者;2. 市、部级一、二等奖或

4、其他相当等级奖的主要获得者;3. 被学校授予“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下列人员一般确定为不合格:1. 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2. 考核年度内受过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罚者;3. 工作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1 未聘用的人员;2 旷工年

5、累计3个工作日至9个工作日的人员;3 出国随任、随行无考核材料的人员;4 各类被立案审查未结案处理的人员;5 事假年累计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人员;6 连续病假3个月及其以上或全年累计病、事假6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人员;7 个人申请,脱产学习6个月及其以上的人员。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及分级考核办法。学校各部门(指院、系、所、部、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主管领导组织考核,组织部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均由学校各部门党政领导负责考核,并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进行考核工作,人事处负责指导。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第八条 年

6、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 被考核者首先要做好本年度自我小结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2 被考核者必须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3 考核小组在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但不搞群众评议),结合被考核者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处级干部的考核表报党委组织部,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考核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个人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年度考核汇总表一并报人事处。4 人事处将年度考核结果审核意见通知各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5 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由组织部负责通知被考核人;6 被考核者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

7、0日内向本部门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7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九条 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继续聘用;2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3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的30%部分,并予以批评教育;4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各自的考核细则。1. 本办法所涉及处级干部考核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考核办法(暂行)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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