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2616529信用社(银行)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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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社公有房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合理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有房屋是指除办公、营业用房、值班室、集体宿舍、伙房、车库而外的住宿用房、出租房。第二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担、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一律实行公有房屋有偿使用,水电费各户自己承担并按月缴纳,冲减垫支费用。第三条 住宅用房实行承租和购买两种形式。需购买的应报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意,按国家货币分房政策规定和要求售房,房款一次性缴清(房改方案由联社统一制定下发)。需租住房屋的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

2、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0.72元标准收取租金,并实行先缴后租、定期缴纳的办法,不得拖欠。第四条 凡对外出租的房屋,在保持房屋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并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房屋状况,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和承租期限(承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按时足额收回租金。协议签订前报办公室审核认可,协议签订后,报联社办公室、财计科、审计科各1份。原签订承租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五条 对外出租的房屋必须考虑安全因素,凡不利于信用社经营安全、人身安全、住房安全的一律不得出租。第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一律作为信用社营业外收入,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究相关

3、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因工作调动,被调动人员如属租房对象,应在调动工作后两个月之内退还在原单位的住房,装修费用自理,单位不予负担。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意愿并结合单位房源可能安排租房或集体宿舍。如继续在原单位租住,由调出单位视房源情况确定续租与否,如同意续租,调入单位只能安排其住集体宿舍。第八条 基层社主任、副主任以及副主任级的审计员、辅导员等,如果享受过联社政策分房或货币分房待遇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安排单间宿舍,确因生活需要而继续住成套住房的按第三条规定缴纳租金;如果占有成套住房而长期不住的,自本办法实施起两个月内一律退出。否则加倍收取租金。第九条 本办法由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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