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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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诸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协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顿了法的渊源的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精彩链接:司考法理学:法的概念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司考法理学:法的要素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精讲:法的要素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可以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分类原则:与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

2、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重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多种规范性文献。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合用它们。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原则、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尚有外国法等。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用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二、现代中国法的渊源现代中国法的渊源重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多

3、种制定法。.宪法: ()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种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 ()按照国内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行。 .法律 (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涉及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策、决定、规定、措施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参照立法法第七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她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存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

5、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她事项。 3法律绝对保存事项(立法法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见行政法的有关内容)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献 A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立法法第3条)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事项(立法法第64条) 为执行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她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立法法第63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市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

7、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我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解决决定。 B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66条) ()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民族自治法规的批准程序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民族自治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 法律 敎育 网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注意】对于各位考生朋友而言,这里要掌握,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才干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法第65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

9、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畴内实行。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见宪法部分有关内容) 6.规章 (1)行政规章涉及两大类: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定法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民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规章与否属于法的正式织和职的渊源存在争议。如果觉得行政规章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就与国内行政诉讼法第5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 7.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1)根据“公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国内

10、缔结的公约是国内国内法的渊源。()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合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合用国际惯例。”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重要有: (1)制定主体;()使用范畴;(3)制定期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

11、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浮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根据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

12、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解决意见,国务院觉得应当合用地方性法规合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觉得应当合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四、现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非正式法源对于正式法源局限性的弥补作用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也许是一种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也许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种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某些问题不也许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拟定的大前提。这涉及下列状况: 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

13、不能为法律绝定提供大前提; 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规定、强制性规定和占支配地位的规定发生冲突;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也许会差生两种解释的莫能两可性和不拟定性。在以上三种状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种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2.现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重要有:(1)习惯 习惯中为国家承认的那部分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意义,其她部分则是国内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之为正式法源必须具有三个要件: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始终遵守且反复合用的惯行;主管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 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体

14、现出来。 (2)判例 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已经被人们承认。判例之因此在法的合用中具有重要性,是由于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成果,时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掼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引。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成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限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限度土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合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协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承当。 (3)政策 在国内,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行均有指引作用。法律教育网编辑整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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