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何小彦-医疗法律关系的契约论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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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关系契约论及其例外摘 要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或无因管理关系,或经济消费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大部分情形,民事契约论可以概括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特定情况下,医疗法律关系可能属于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 关键词 医疗 契约 一、医疗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一)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医疗行为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医疗法律关系应该受行政法的调整,这种观点以我国学者胡晓翔先生为代表。在该观点看来,医疗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着惊人的相似,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胡晓翔:再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

2、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兼驳两个错误观点,载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1期。(二)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法律关系是在平等医患双方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具有行政属性,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是医患双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是以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双方法律行为。 董新红,白海岩: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刍议,载烟台职业学报2006年第12卷第4期。 (三)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医疗消费关系。该观点认为医疗是一种服务,一种消费,医方出售的药品属于商品,而患方属于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

3、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四)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法律关系是不同于民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而应该由独立的医事法进行调整。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笔者认为,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归于民事或行政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日常生活中,人们去医院看病、治疗、检查、处方、买药等行为都可以视为民事契约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医疗法律关系还有可能系行政法律关系或无因管理或经济法律关

4、系或侵权法律关系。二、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一) 医疗法律关系的契约论1、契约论的法理依据医疗法律关系契约论的首要依据在于医疗法律关系大多数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纠纷的处理都是在民法调整的范畴。在国外,美国处理医疗纠纷参照的是民事法律,其审判主要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tortlaw),通常以经济赔偿了结。可见,美国在医疗关系的界定上是采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另外,在丹麦、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虽然基于医疗行为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社会福利性和职务性的特点而采取了较为强硬的国家干预措施,但是仍将医疗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医疗纠纷为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宋慧耿:论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载法制与社会20

5、10年10月,第56-57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其结果通常是经济赔偿,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然而,民法上的保障措施主要是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性与财产性的保障措施的体现。其次,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法律关系,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在法律上,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患方有权选择不同的医疗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旦签订契约,患方和医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告成立。传统观点认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是要约,而医院提供诊疗是承诺,故患方一旦挂号成功,契约即成立。2、契约的“三要素”契约论的“三要素”主要是指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1)主体医疗法律

6、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人,此处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医院等法人单位。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医方和患者。医师在医院从事医疗行为性质上属于履行职务,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其单位承担,医师与患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也支持该观点,认为“患者去医院就医治疗,医院负有依善良管理人注意,为患者医治的义务。而为患者治病的医生受雇于医院担任医疗工作,系属执行职务。”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版),第312-313页。但如果该医师独立执业,则应该视为医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患方是向医疗机构或医师寻求治疗的自然人,包括身患疾病的人、

7、怀疑自己患病的人、需要医疗美容的人等等,而且无论该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客体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医疗行为。在我国,1994年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使用的概念不是“医疗行为”而是“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该细则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笔者认为,医疗行为是以增进人体健康为目的(包括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风险性且

8、随着时代进步而发展的广泛概念。(3)内容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契约而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方享有治疗的主导权和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等,同时也应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与保密义务。 (二)契约论之例外1、行政法律关系部分医疗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患方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更多地是一种服从的义务,这一类医疗法律关系中,往往会涉及到国家的行政权,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类型有: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对于易患人群强制接种疫苗,对于吸食毒品的人群进行强制戒毒等。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9、的行为。少数情况下,医方与患方并没有医疗契约,医方为及时救治病人,自主决定采取治疗措施。医疗领域常见的无因管理类型有: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医疗法律关系不是一种医疗消费关系。消费毕竟是一种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医疗只有人在生病的时候才会涉及。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医疗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一种医疗消费。比如,为家庭清洁在医院购买酒精,或为养生在药店购买保健产品。4、侵权法律关系医疗行为具有技术性和风险性,在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并不会侵害到患方的生命权、

10、健康权和身体权,因为患方同意治疗的意思表示是阻却医疗行为违法的前提。但是在医疗行为超过其范围,侵害到患方权利时,患方就有权利选择侵权之诉,要求医方赔偿,此时不适当的医疗行为就会使医患双方发生侵权法律关系。三、医疗法律关系的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探讨医疗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其理论意义在于进一步揭开和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法律关系,医患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理解某一医疗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上,我们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概论之,以免以偏概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实践意义找准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有

11、利于区分医患矛盾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一般去医院看病治疗,发生纠纷后,都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有些纠纷发生后,患方为维护其利益,只能提请行政诉讼,比如不需要强制戒毒的人被抓去强制戒毒,没有传染病的人被错误地强制隔离等。 找准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减少矛盾。例如医师在医院为病人动手术,双方系一种契约关系;医师在度假路途中为抢救他人生命,而进行急救救治,双方系一种无因管理。这两种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截然不同,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不一样。如果一旦发生什么纠纷,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应该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裁判。 找准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更好地维护

12、医患双方的利益。即使医患双方是医疗契约,发生纠纷后,也会发生请求权竞合。患方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患方选择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如侵权之诉存在障碍,比如过错的举证、因果关系的证明等,患方亦可以选择医疗契约上的请求权,主张自己的利益。参考文献:1、胡晓翔:再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兼驳两个错误观点,载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1期。2、董新红,白海岩: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刍议,载烟台职业学报2006年第12卷第4期。3、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4、宋慧耿:论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0月,第56-57页。5、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版) 第312-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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