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范文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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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范文集锦10篇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买卖合同 篇1需方:_(以下简称甲方)供方:_(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二手空调签定以下合同。一、双方确认的空调,品牌、型号、数量、金额:1、设备清单:2、二手空调总价(不含税)_元,即大写:_二、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时间:乙方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依据甲方工程进度根

2、据甲方要求的时间二手空调进场。交货地点: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包括在合同价内。全部权转移: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权转移至甲方,在此之前空调设备全部权为乙方。甲方联系人或托付联系人:_联系电话:_乙方联系人或托付联系人:_联系电话:_三、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后两小时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手空调定金,即人民币_元。大写:_乙方应在收到货款_日内将全部设备交付给甲方。乙方安装调试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_元货款,经甲方在_日内验收清点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货款,即人民币_元大写:_.甲方的清点验收并不代表甲方对本合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品牌等的确认。四、保修期:甲方_日内验收合格后起先,保修期为一年,人为不保,自然灾难不

3、保。五、纠纷处理方式: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六、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或乙方延迟安装的(除不行抗力外),应向对方支付每个履约期应付款项_%/每天的违约金,总违约金不超过总款项的5%.延迟日数超过_天的,守约方可以履行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七、其他: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为打印文本,涂改无效。合同总金额为最终金额,甲方不再担当额外费用(除甲方需增加变动的)甲方: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

4、:_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单位地址:_单位地址:_签定日期:_年_月_日签定日期: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2北京理工高校珠海学院商务法律环境课程论文题目:买卖合同姓 名 雷慧婷学 号 120301021017班 级 国际商务会计(3)班年 级 20xx级专 业 国际商务会计学 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20xx年 6 月 14 日书目摘要.3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3买卖合同解读.3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4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5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5参考文献.6摘要: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具体的解读,说明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

5、的交付地点,最终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关键字: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买卖合同是全部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很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德国民法典其次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有许多规则都是来源于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推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依据买卖合同与总则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

6、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应当干脆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二、买卖合同解读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买卖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全部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2.1分

7、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肯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全部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担当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运用费.2.2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肯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

8、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供应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2.3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确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运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9、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4拍卖依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详细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与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依据拍卖师的叫价确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2.5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全部权依约转给买受人全部,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殊规定:2.5.1.房屋买卖合同须要采纳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

10、面.2.5.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全部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2.5.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限制之下,由买受人干脆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详细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

11、时,则合同一经成马上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全部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全部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状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恳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恳求权正是标的物全部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全部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全部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当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

12、就应当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全部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全部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假如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全部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全部权的交付.字面意义的交付或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的义务。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全部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容.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

13、图来看,明显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假如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全部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全部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确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这种意义上运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全部权相分别的情形,特殊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日,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全部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特地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样,简单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四、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1.假如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2.假如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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