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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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合作项目合同书合作项目名称:糖心病中心及影像中心 甲方: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电话:乙方:北京领美三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大厦6层)电话:010-68165110第一章 总 则 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北京领美三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信阳市,共同投资进行医疗项目合作,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中心的合作各方为:甲方: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乙方:北京领美三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医疗中心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信阳

2、市第一人民医院共同投资经营糖心病中心及影像中心。开展包括糖尿病、心血管病的内科治疗、外科治疗、内分泌科、普外科、中西医结合治疗、介入治疗及体检检查。(以下简称中心)。第三条 中心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四条 中心成立在于通过引进资金、先进的医疗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医疗卫生改革进程,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满足省内外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发展 信阳市的医疗卫生事业。第五条 合作中心将不承担合作中心成立以前合作各方的一切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 诊疗科目、规模及服务范围第六条 中心规模及经营范围:中心经营范围:糖尿病、心血管病的内科治疗

3、、外科治疗、内分泌科、普外科、中西医结合治疗、介入治疗,影像中心原有全部设备,原有病人和需要内外科治疗、介入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人开展各种医疗的服务 。中心设心外科诊室1间、心内科门诊1间、中西医结合及介入门诊1间、内分泌科门诊1间、普外科门诊1 间、设独立手术室、独立检查室,独立血气和麻醉,独立超声室、独立药房、煎药房。配给专家公寓一套。第七条 中心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还负责培训甲方超声和麻醉实习医生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还兼向国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现代医疗管理模式培训,或在其他地区建立分支医疗机构以延伸中心医疗技术服务范围。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合作出资方式第八条 合作中心的乙方投资总额为

4、 万元。第九条 甲方提供场地及原有部分设备。乙方出资,增加设备及市场运营。甲方:1. 投入办公和机器用房共计 平方米。2. 甲方现有的心内科服务能力(含门诊和住院)及其现有的全部病患资源。3. 中心用水电设施和房屋装修前期工作(GE64排CT机房,包括DSA机房、1.5T核磁共振机房,心外专用手术室);中心周围环境的清整和道路等辅助设施的建设;中心开办后办公设施及所有医疗配套设施设备的购置及费用。4. 甲方提供给乙方1套专家公寓,供乙方无偿使用,水电,煤气等按照医院现有收费标准有偿使用,协助乙方人员在医院附近为专家租房。乙方:1. 出资 万元,购买相关设备(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2. 投资用于

5、内分泌科、普外科、心内科及心外科手术治疗及多种介入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及检查设备、耗材和中心发展项目。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1. 投入 平方米的场地。2. 办理中心成立所需的申报批准、配置证等事宜。在中心开业前,协助办理运营所需的各种政府要求的收费申报、收费审批、医保批准手续(如果有)。3. 自中心开业之日起,不再以任何形式单独或与其他个人、单位开展与中心业务有竞争的项目。4. 在中心开业前,协助办理以下事宜: 统一组织中心招聘医务人员; 负责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工作许可证、行医执照等手续; 办理由省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业务收费标准;

6、 办理合作中心其他事宜。5. 以投资形式向中心提供水、电、交通、排污、内部电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与中心用房接通;以有偿服务形式,按医院现有收费标准向中心提供日常使用权。6. 甲方保证按中心收入的增长比例为中心提供医疗用房。如医疗用房增长比例达不到中心收入的增长比例,每年保底费按缺口比例减少。 甲方出面协调医疗纠纷,纠纷产生的赔偿由乙方负担。乙方责任:1. 负责按规定提供医疗设备,并将作为出资和融资贷款的医疗设备等货物运至中国口岸;2. 办理中心委托的医疗、非医疗仪器设备、材料(包括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种消耗材料,药品及饮片)等有关事宜;3. 向中心提供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必需的技术人员;4. 在医

7、院领导下聘用培训中心的人员,引进国外新技术,承担中心管理和运营支持;5. 承担中心委托的业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和工程管理;6. 安排引进心内、介入、内分泌、普外、中西医结合的专家团队及心外的医疗团队。7. 办理中心委托的其他事宜。 8 负责由于中心责任而引发医疗事故的赔偿。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第十一条 1. 甲方提成核算:按业务收入的10%提取核算。业务收入包括挂号、检查、治疗、手术、化验、住院等费用,但不包括药品及耗材收入。 2. 影像中心设备用于诊疗的收入,双方分配比例为,甲方10%,乙方90%第十二条 中心医疗质量纳入甲方统一管理范围。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从收入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8、每月15日以前对上月收支结算一次。甲方的分成及由甲方代付的成本开支后其它收入足额支付乙方。注:(甲方应付乙方的金额须在每月20日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如逾期不付,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第八章 管委会和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字后成立“糖心病中心及影像中心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 管委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甲方委派,副主任由乙方委派。首届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医院统一领导下,管委会决定中心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管委会会议的管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 中心合同章程的修改;2. 中心的中止解散和

9、延长合作期限。3. 决定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的人选。中心的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管委会会议的多数管委通过决定(但各方至少有一名管委出席会议)。第十七条 主任是中心的负责人,负责并参与中心的日常医疗事务管理事务,主任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主任或其他为代表。中心的对外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经医院批准后由中心管委会授权代表人签订。第十八条 管委会会议一般在中心所在地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名以上管委会成员或一方全体管委提议,主任可召开临时管委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向合作各方分发副本、存查。管委会会议在甲、乙方均有人出席,且出席人达3/5以上时方能举行。管委会成员不

10、能出席会议,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中心其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经合法有效的通知两次以上,有关管委仍不能亲自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管委会会议仍可召开,作出的管委会议被认为合法、有效。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九条中心的职工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甲方原有标准实施,由管委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中心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招聘工作人员,对被招人员进行素质考核,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加以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中心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标准等,由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费用在乙方医疗成本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中心医务人员应遵

11、守医务人员职业规范,有良好的服务态度,遵守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医院授权中心有权对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称职的职工,则可予以辞退。中心在处分甲方应聘人员时,应将处分决定报甲方批准、备案。同时,中心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医护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建立考核制度,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工作人员的业务专业予以调整.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由管委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心从甲方职工中

12、聘任的工作人员(含甲方原心内科职工),其原工资、津贴标准及应聘后按院方规定晋升的工资和调整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存档,其职称晋升、公费医疗关系仍在甲方办理。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期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中心提取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属聘用甲方职工的部分交甲方统筹处置;属社会招聘人员部分,由中心向国家保险机构直接办理保险等事宜。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员的劳动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执行。 甲方负责文职人员工资及保险,乙方负责其他人员工资及中心所有人员超劳补贴和保险。中心应聘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障性支出,比照上述医疗和养老金的开支办法处理。第十章 财务会计、审计处理

13、原则第二十八条 中心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九条 中心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三十条 中心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 中心的所有现金收入,支出金额;2. 中心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数量、金额情况;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向合作各方、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第三十二条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中心账簿,查阅时,中心应提供方便。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三十三条 中心合作期为8年,自全部设备拿到全部收款凭证和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备验收合格之前为试运行期,分成等方式按正式运行期执行。第三十四条 合

14、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管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作期满前6个月向双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三十五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中心提前终止合作,需管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依法终止合作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并报双方批准。1. 合作期限届满;2. 中心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 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管委会应

15、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中心财务进行清算。并委托会计事务所按国际会计事务惯例对中心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无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甲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不参与清算评估及分配,由甲方收回;合同期满乙方投入设备无偿将产权转移给甲方。 第三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心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资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九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四十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一条 合作中心以其全部资本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算委员会对合作中心的债务全部偿还后,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余资产按国际会计事务惯例评估后按照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二条 中心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由甲方保存。第十二章 违反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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