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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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批复(京发改2008992号)你委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178号)及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233号)收悉。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区实施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工程北起京良路,南至南五环路,全长约1008米,红线宽40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道路断面形式为二幅路,中央分隔带宽2米,两侧路面各宽14米,两侧人行步道各宽3.5米

2、,两侧绿化带各宽1.5米。与京九铁路相交处新建铁路箱涵一座,郭公庄路下穿京九铁路。与沿线相交道路均按平交路口处理,同步实施雨水、绿化、照明、交通等工程。 二、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三、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拆迁前期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我委审批。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联席会通过后)一、 向市局报招标方案请示向市局上报关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同时呈报相关附件:1、项目申请系统(申报单位填报)2、经专家评审会审

3、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批表3、专家评审会及联席会会议纪要4、招标文件(含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5、招标方案审批表说明:此阶段约需1-2个月时间,主要是分中心做一些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等1个月),并进行上报的过程(1个月)。二、 向市中心报招标公示提示市局批准或(同意请示、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向中心领导上报关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三、 发布招标公告中心领导批示后,发布招标公告(一)报刊:1、北京日报2、国土资源报(二)网站:1、市国土局:(1)市局批准:市局研究室主任在招标公告上签字同意(2)发布:向市局信息中心2、市中心:3、市交易市场展厅4、区县政府网站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4、国招投标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四、 提交信息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市中心综合办公室提交信息五、 市中心统一印制标书六、 发售标书统计招标文件售出情况。由购买标书单位填写售出招标文件存根后,向中心财务部缴纳买标书费用。七、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持由各经办人审核签字后的缴纳投标保证金单据,向中心财务部缴纳投标保证金。八、 投标保证金核定工作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点后,由各经办人审定到帐时点内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并告知招标单位。九、 抽取专家各区分中心和公正人员在投标前24小时内,到市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名单(*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

5、)由公证人员当场密封。十一、向中心报关于支付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准后,向财务支取专家劳务费。(将经各专家签字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一览表交由中心财务部)十二、确定招标底价标底确定小组在投标前24小时内,随机确定项目标底(精确到万位),经市局批准后,当即密封。开标当场公布底价。十三、开标、评标十四、评标结果的报送开标、评标结果后,拟定关于确认*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招标评标结果的请示,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报送当局。十五、评标结果批准后(一)颁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等招标人自开标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按照员划款帐

6、户无息返还。(二)、网上公布中标结果说明:从开标当日到领取中标通知书所需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次日网上公示。(三)、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向市储备中心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据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3】82号)该项费用纳入土地一级开发前期成本。十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和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十六、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将项目监管资金划入由招标人监管的专用帐户。十七、经与中心财务核实,中标人的监管资金已划入专用帐户后,向其核发土地一级开

7、发授权批复。整个周期约需3个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国土财20092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2009745号)、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关于加强市区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30号)、关于加强1000亿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01号)

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为主体、区财政安排投资的储备项目和市、区联合储备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区土地储备项目支出。第五条 由区国土分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贷款银行等部门组成门头沟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对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使用

9、实施综合监管。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以联席会的形式,对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进行协调。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六条 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筹措并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精神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七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代表区政府作为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体,负责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及项目融资还贷等工作。所

10、筹资金由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第八条 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有关协议、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等资料以及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

11、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市交易等费用。(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

12、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的设立及管理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国土局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即专门用于存储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账户。第十三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需严格执行分账核算的管理规定,区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对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账户及核算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第十四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需开立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第十五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开立的储备资金专户和监管账户,须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13、第十六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共同建立账户监管机制,监督管理资金支付行为。第五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区政府土地一级开发联席会。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土地一级开发联席会后,该项目列入区土地储备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本区土地储备工作计划,按照不同项目的资金规模、筹资渠道等内容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会同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审核。第二十条 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聘请具有良好信誉、

14、执业质量高的专业中介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审计公司”)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全过程评审”。聘请中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第二十一条 中介审计公司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审定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相关单位需配合中介审计公司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第二十三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应按照项目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已确定项目预算的项目,确因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第六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申请:(一)土地储备项目

15、投资概算确定后,区国土分局根据该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情况向区政府上报项目所需资金的请示。(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精神,结合我区财力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资金。对于需要贷款解决项目资金的,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征地、拆迁、大市政建设等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中介审计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二)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中介审计公司的审核意见对资金使用方案初步审核后,报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举行联席会通过该资金使用方案。(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依据联席会通过的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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