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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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1. (2009.10 )45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 9 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问:( 1)请根据 CIF 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 CIF 合同 ?为什么?( 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 )该合同不是真正的 CIF 合同。因为CIF 是一种典型的 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

2、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而无需保证到货。所以按CIF 术语成交, 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真正的CIF 合同是 装运类合同 , 不保证到货;( 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2.(2009.01 )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 600 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8 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

3、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 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 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 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 另外,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 已经部分发霉。 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Trimmed (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 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 英商是否该赔偿 ?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答: 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应为FO邓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

4、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 ,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2 、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根据FOB的变形FOB(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 的装船费。3.(2007.10 )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 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 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

5、方应该付款买单。(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 由买方向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 险公司也应该赔偿。4. (2014.04 ) 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 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 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请问,

6、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 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2分)6. (2013.01 ) 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 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公 司因货源不足,于 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 5月10 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 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

7、单。 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P2307. (2012.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外出口 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8. 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 ( 2 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 ( 2 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

8、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 2 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 ( 2 分)9. (2014 . 10) 39.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依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却黄埔港转运南京。 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 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请问 :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 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因为某公司是以CFR上海投保的,在海运保险中,基本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9、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如未抵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场所,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 60 天为止。如在上述 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在本案中, 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但货物改卸黄埔港, 在黄埔港运往南京途中遇的山洪,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责任。10. (2013.10 )39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出口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 但在运输途中, 一辆卡车翻车, 致使车上货物部分损坏。出口方以保险仓至仓条

10、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试分析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答:此项损失应由出口方即北京外贸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在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 被保险人为买方, 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 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 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

11、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11. (2007.01 )4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 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 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 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

12、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12. (2012.01 ) 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 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D/P, 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 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私下与代收行议定出

13、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 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 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 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因代收行有违规行为,所以我公司应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13.(2014.10)40.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方从国外进口机电设备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 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试问:我方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没有

14、道理。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 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而不受买卖合同、 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所以在本案中,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 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14. ( 2014.04 ) 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15、, 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货物装运后, 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 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 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 P267答: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 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 按信用证的规定, 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而不受买卖合同、 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15. (2013.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 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 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开证行的做法没道理。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 在其有效期内, 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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