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主体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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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彩礼的主体的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 在我国的民俗文化中,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男方基本上都会给女方彩礼。可是近几年来涉及返还彩礼的纠纷越来越多,可是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主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关于彩礼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2、”。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二、返还彩礼的主体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笔者认为,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

3、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2、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法院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3、如果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由于其个人财产有限,很不利于判决的执行。现在,大家对返还彩礼的主体都了解了吧。赠送彩礼是我国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习俗,既然已经到了赠送彩礼的地步,说明双方还是很满意对方的,即使后面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一起,也希望大家能够和平的解决。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判决返还彩礼,应该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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