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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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概论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2、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 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收 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决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权1、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

2、行法律监督。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 长负责制。(三)公安机关的地位、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1、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公安机关是重要的 侦查机关;(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 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1)地方各级公安机关 按照行政区划设立。3、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 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4、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 合、协作的关系。(四)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3、负有一定诉讼义务 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 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公开审判原则。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保障人权原则。二、管辖和刑事诉讼的终止(一)管辖1、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 直接受理刑事案

4、件的职权范围。(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一一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 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审判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基层人民

5、法院管辖第一审理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 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

6、权限 划分。 犯罪地法院管辖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 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处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 类为由于各类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 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7、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解决那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 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职职 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 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二)刑事诉讼的终止我国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主要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间的;(3)经特赦免 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8、追究刑事 责任的。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一)立案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 成犯罪的行为;(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2、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3、符合管辖的规定。(二)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 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 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通缉等诉讼活动。(三)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

9、确认侦查阶 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需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审理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1)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2)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

10、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 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 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第二审程序1、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 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 民检察院不得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2、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 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11、一项审判原则。但下 列情形不受该原则的约束:(1)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2) 经过二审程序,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 院重新审判的;(3)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三)死刑复核程序1、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 院行使。2、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 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 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四)执行1、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 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2、公安机关的执行范围:(1)剥夺政治权利;(2)拘

12、役。3、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 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 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4、监狱的执行范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的罪犯。五、刑事赔偿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总原则是:是哪个机关的错误,就应由哪个 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而言: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定宣告无罪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 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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