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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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狭义说觉得国际经济法所调节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义说觉得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节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节对象纵横交错、其涉及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节措施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简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性、调节对象等;.国际贸易法:调节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她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节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

2、规范。如货品买卖合、运送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涉及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行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节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其她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经济法概述.概念:狭义说觉得国际经济法所调节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义说觉得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节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特性: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

3、、国家组织还涉及自然人和法人。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调节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行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涉及:1) 调节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2) 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行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3) 调节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3.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

4、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节对象纵横交错、其涉及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1)与国际公法的关系:联系:将国家公法按与否调节经济关系分,其中用以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1)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还涉及其她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2) 调节对象不同,国际公法重要调节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重要调节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重要渊源是国际公约、习惯。后者还涉及国际惯例、各国国内经济立法。(2)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联系:国际私法中波及经济、财产方面的冲

5、突规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1)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一般不涉及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从事经济交往时才干成为国际私法主体。2) 调节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只调节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节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国际私法还调节涉外人身关系。3)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涉及了调节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她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公约、习惯和惯例;后者涉及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公约。4) 调节措施不同。国际经济法重要是直接调节,直接拟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重要是间接调节,通过拟定应合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拟定主体之

6、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与国际商法的关系:区别:1) 国际商法仅调节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2) 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品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的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本;3) 前者以规定承当国家责任为救济措施,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规定承当民事责任为救济措施,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4)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联系:国际经济法涉及国际贸易法,双方之间是一种附属关系。区别:1) 调节的范畴不同,国际贸易法仅调节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依附于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其她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2) 后者是调节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三、国际

7、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1.国际经济公约,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拟定权利义务所达到的书面合同。国际经济公约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渊源,公约分为双边公约、多边公约。多边公约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渊源,其内容波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2.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即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常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决策和文献,即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

8、文献。如联合国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财富享有永久主权。2)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享有监督权。3)对境内的外国资产享有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的权利。2.国际合伙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伙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的和共同义务,一方面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各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予以合伙,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3.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国与国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只顾自己利益而罔顾她国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规定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五、国际贸易法的特性.国际贸易法是调节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她关

9、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其特性有:)是调节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调节的是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关系。3)其内容涉及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六、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1.特点:)该公约只波及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排除合同效力、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条:本公约只合用于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如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品所有权也许产生的影响。)2)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于公约3)公约中货品买卖的含义:通过排除的措施进行了界定,如下货品买

10、卖不合用于该公约:(第二条)1.仅供个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品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她令状的销售;4.股票、债权、流通票据、投资证券以及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飞机、气垫船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4)公约的合用范畴:(第1条)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定理的货品买卖合同,并且a这些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为公约的成员国;.营业地所在的国家虽然不是公约成员国,如果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合用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同样合用该公约。在拟定合用本公约时,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的性质不予考虑。2.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义务:)交付货品和单据以及转移货品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对于其中

11、货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公约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事实上只能通过法院地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拟定的准据法加以拟定。)交付货品和单据的义务:交付的地点:需要运送的货品:贸易术语规定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送的货品,特定物:签订合同步双方懂得的货品寄存地、货品生产制造地;其她货品:卖方签订合同步的营业地。b交付的时间:有约从约合理时间内交货。.交付货品的单据:根据合同的商定。)对货品承当担保义务。.品质担保的义务:指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合同商定或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阐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b.品质担保:有合同依合同;无合同案按:一般使用目

12、的、特殊使用目的、符合样品、符合包装条款。c.权利担保义务。在该义务下,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品,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规定的无货。如果是根据知识产权所提出的规定,卖方承当上述义务的条件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步懂得或应当懂得她人对货品享有知识产权,并且,她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是:1.根据买卖合同的货品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获得的;2.根据卖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获得的。 在上述状况下,如果发生了下列的事由,卖方不承当权利担保义务:买方在签订合同步懂得或应当懂得她人对此享有知识产权;对她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是卖方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设计等因素导致的。3)卖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违背上述义务

13、,公约规定买方可以行使祈求履行、解除合同、减少价款、损害补偿权利。.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款2)接受货品3)买方的违约责任:对于买方违背上述合同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可以行使祈求履行、解除合同以及损害补偿的权利。4.货品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有约从约;风险自卖方将货品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商定采用FOB、CI等贸易术语,则应依贸易术语的规定进行拟定,而排除合用上述的规定(货交买方或第一承运人,除OB、CIF、FR船上交货后风险转移);在途货品,原则上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2)英法国家规定:物主承当风险3)美国规定:交货后风险转移4)在卖方主线违约的情形下,虽然由于货品的交付风险转移

14、到了买方,买方仍然可以向卖方规定其承当违约的责任。5.)第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成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主线违背合同,除非违背合同一方并不预知并且一种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七、所有权转移的各国规定 货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在公约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事实上只能通过法院地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拟定的准据法加以拟定。.法国民法典采用合同签订时间为货品所有权转移的原则。2.德国民法典规定:货品的所有权转移应签订独立的物权转让合同。.英国的规定:货品的所有权必须在特定化

15、之后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5.美国的规定:货品所有权在货品特定化后,在交付时发生转移。6.国内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在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八、国际海上货品运送的法律1承运人)义务: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船(海牙规则为了船货双方的利益,可以合理绕船)、签发提单2)权利:费用祈求权、留置权、责任限制权利3)免责:(国内海商法参照维斯比,海牙维斯比一脉相承)航行过错免责(汉堡规则无)、火灾免责、无过错免责4)责任期间:(1)集装箱:装货港至卸货港(2)非集装箱:装上船到卸下船。(汉堡规则延长责任期间:货品在承运人掌握下的所有期间).托运人1.义务:提供商定货品、对的申报和办理货运手续、交付运费和其她费用2权利:装运货品、提取货品、自货品交付一年内获得补偿的权利3汉堡规则:扩大承运人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完全过错责任(推定过错+举证责任)-海牙:不完全过错责任(过错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错所引起的货品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补偿责任。+无过错免责:不可抗力、货方行为、特殊免责火灾、海上救济人命或者财产、谨慎解决所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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