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记录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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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经营场所)记录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思索 编者按2021年,国务院有关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正当使用证实即可给予登记。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但此项改革包括国土、公、环境保护等众多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亲密相关。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为代表的住所登记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中的主要一环,是营造愈加便捷优良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登记机关应充足发挥“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职能,在依法

2、行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修订登记规则、转变登记思维,从最大程度便利申请人的角度出发,为广大商事主体不停作出商事改革的有益探索。笔者结合广东省肇庆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实施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以下思索。住所申报制的相关背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中第四条第二款已明确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第六条也明确“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广东省已从地方性法规层面确立了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明确商事主体申请人为商事登记的第一责任人。以后,伴随简易注销登记及提升企业创办便利度工作的推进,肇庆市在住所(经营场所)登

3、记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原有的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21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该措施关键有三大亮点:一是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商事主体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度,二是深入简化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三是对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商品房住宅、非商品房住宅进行分类处理。至此,笔者所在的广东省肇庆市地域,商事登记中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现了从必须时开启场地核查等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再到实施住所申报制的逐步变革。改革带来的转变及要求首

4、先,住所申报制登记带来的转变之一,是深入强调商事登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义务。对于符合住所申报制条件的商事主体,即使在原来“形式审查”的标准下,以往也需要申请人提交房屋产权证实、租赁协议等材料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而住所申报制实施后,对于从事申报制行业负面清单以外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及承诺书,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联络人及联络方法、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全部权人、场所的法定使用功效或用途等信息,承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负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仅对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注:登记机关不审

5、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效)。这种形式审查标准前提下的“申报+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方法,极大地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不但减轻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自律及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在现实中,可能会有部分申请人对此认识不足,存在虚假申报等乱象。“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商事主体守信意识的逐步提升需要社会各方和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所以,在目前的商事登记步骤,在坚持形式审查标准前提下,登记机关要依法强化失信惩戒,对失信被实施人把好“准入关”。其次,和住所申报制相适应的另一

6、转变,是强化了对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登记的规范性要求。根据暂行措施的要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该按市、县(区)、镇、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报;无门牌号的,应该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具体描述,无法详细描述的应提供场所地址平面示意图;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及商场和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摊档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的,应对各独立空间、铺位、柜台、摊档进行编号,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具体位置示意图或空间布局示意图。”所以,登记机关在准入登记审查时,要着重审查申请人的地址表述规范性。“自主申报”不等于“自由申报”,假如申请人住所信息申报表中的地址未达成暂行措施中

7、“规范、明确”的要求,登记人员应要求其进行规范修改,甚至可引导申请人借助自主申报平台采取地图卫星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定位详细地址,以利于登记机关开展后续监管。再次,对使用住宅场所商事登记进行了分类处理,对非商品房住宅由申请人承诺遵守住改商相关要求。暂行措施对住宅区分为商品房住宅及非商品房住宅,除房屋产权证实载明性质为商品房住宅及在小区内的住宅视为商品房住宅以外,其它为非商品房住宅。暂行措施关键强化了商品房住宅的登记条件,对非商品房住宅登记材料则进行了简化。使用非商品房住宅登记的,商事主体需提交由申请人及场所权属人签署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尽管非商品房住宅登记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取得全体

8、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实”,不过,其业主及商事主体仍必需遵守物权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住改商的相关要求,这一点登记人员应形成共识并严格实施。最终,深入提升了对后续监管的要求。暂行措施明确了后续监管可采取的详细方法。登记机关应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主,专题检验、接诉检验和其它专题检验等多个监管方法为辅的监管模式,充足利用新开发的“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法,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对申请人使用违法或不安全建筑,使用已被政府征收房屋,违反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要求,在禁设区域办理工商登记或从事严禁性经

9、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等行为,登记机关能够经过责令更正、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载入经营异常名目等方法依法给予处理。对不适用住所申报制主体登记相关问题的思索依据暂行措施,现在符合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等住所申报制负面清单行业的、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的,或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对于这些根据非住所申报制要求登记的商事主体,根据不一样的情形,应该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证实、和房屋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实复印件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就登记机关来说,形式

10、审查标准已经让“依法把好准入关”的审查标准宽松了很多,以往要求场所提供方须具有“全部权”,现在只需明确申请人具有场所“使用权”即可。房屋租赁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是在现在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碰到的部分问题的焦点所在,如租赁期限、转租问题等。所以,笔者认为,登记人员应掌握部分民事领域的法律常识(如“买卖不破租赁”标准、继承顺位等),有利于做好商事住所尤其是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场所登记工作。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查的提议一是注意区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住所(经营场所)现在仍属于登记事项,是“登记”行为,是“依申请人申请”而开启的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十八条要

11、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立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所以,登记人员要注意区分“生效性”的行政许可 “登记”行为和“对抗性”的非行政许可“立案”行为。个人认为,在办理其它非行政许可业务时(如单纯的章程立案等),不应在该次业务中开启对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的审查或提出其它处理要求。二是深入转变审查思维。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够对住所、经营场所证实材料作出详细要求,不过对证实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比原有的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条例在“住所(经营场所)正当使用证实”处少了“正当”二字,新修订的暂行措施也删去“正当”二字,吸纳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这一说法。这一改变,是为了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趋势,提升登记便利性,强调申请人是提交材料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根据“法无授权即严禁”的标准,在形式审查前提之下,住所申报制实施后,登记人员要深入转变审查思维,树立申请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材料规范以外的住所登记其它辅助证实材料更应谨慎收取或不收取。(本文为2021年“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专题征文活动来稿,发表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21年第03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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