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64821625 上传时间:2022-09-1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原则(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g第一条为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保护客户个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系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 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它系统获取、加工和保 存的以下个人客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 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 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

2、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 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 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 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 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本行 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 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

3、、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第三 条本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妥善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信 息泄露和滥用,全行各级机构和员工均有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法 定义务。第四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制度开展工 作,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提升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部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职责(一)内控合规部作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沟通协调以及监督工 作。(二)运营管理部负责柜面个人金融信息建立、修改、维护、查 询、保存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培训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个人金 融

4、信息投诉和异议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客户投诉及异议的演练等相关 工作。(三)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个贷业务、银行卡业务等 涉及零售条线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完善个人征信业务和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查询适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 处理制度,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查询、贷后管理和异议处理等 工作。(五)信息科技部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技术防范,主要 负责查询权限、密钥等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数据库操作规 程,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储介质管理等。(六)监察室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员工履职承诺管理,以及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问责处

5、理。(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合同涉密信息要求、 员工保密义务等制度规定,负责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的员工准 入、考核、培训等工作。(八)其他部门负责涉及本条线或本专业范围内的个人金融信息 保护的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培训、系统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分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可参照总行各部门 职责,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支行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岗位实际,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网点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各项工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全面有效的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机制。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个人金融信息收集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

6、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应当在相对封闭环境中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避免在公众场合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暴露给其 他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准确录入客户信息,妥善保存客户填写 资料原始凭证;客户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新,保证收 集的各项个人金融信息准确、完整。第九条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 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二)向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 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

7、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 息以外的本行其它营销活动;四)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其它行为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它系统获取的 个人金融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 定查询和滥用。不得将客户授权或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 作出相关授权或同意的除外。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的,应当在授权书或协议 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范 围、具体内容以及客户的权利等。同时,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 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提示该授权或同意的可能后果,并在客户签

8、署协 议时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为客户保障其权利提供必要的信息、途径 和手段。经客户同意或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 第三方,非经客户同意,第三方不得将从本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进 一步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个人金融信息保管开户申请书、业务传票等涉及个人金融 信息的业务资料,应当确定专人保管、传递,严格限制接触客户信息 人员范围,及时整理、装订、入库、归档,不得随意摆放,需维护档 案的安全完整。调阅个人金融信息档案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留存 审批和调阅记录,以备追溯。不需留存、归档的个人金融信息档案,应当及时退还客户并取得 客户的收妥证明;不需

9、退还且保管期限届满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金 融监管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销毁,销毁过程应全流程监控, 不得随意放置、丢弃或作为废品销售。可根据业务资料的性质,合理确定个人金融信息档案资料的保管 期限。加强离岗离行人员有关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资料交接的管理,做到对档案或资料进行全面、彻底地交接,规范交接监督,防止私自留存 或擅自带出。第十一条个人金融信息查询加强个人金融信息查询管理,规范查询本人、代理查询他人个人 金融信息的程序,审核查询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防 止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向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涉及个人金融信 息的材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协

10、助查询手续,审 核查询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切实保护客户个人金融 信息。第十二条外包服务及其他通过外包开展业务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资 质、信誉等,并将其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审 慎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时,应明确其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 责和义务,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外包服务业务终止后,应当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及时销毁因外包 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销毁的个人金融信息在技术上应不可恢 复。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应当明确约定 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

11、密义务不因外包服务的终止而终止。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 境内进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 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国外合作机构时,应当对个人金融信息保 护作特别约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强化员工的岗位管理,加强个人金融信息 保护培训和保密教育;对于涉及个人金融信息核心岗位人员,录用前 应加强对其从业经历、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考察。第十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外包服务人员管理,建立外包服务人 员档案制度,对外包服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使其知晓在 提供外包服务中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和员工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个人金融信 息保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行内控合规部门和纪 检监察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对于违规问题,各级行内控合规部门依照本行有关制度 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疑难复杂事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