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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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协议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我敢确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股份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股份协议书1一、共同投资人资料甲方:_身份证号:乙方:_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五方共同出资筹办 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

2、,占出资总额的_%;丁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戊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 。三、利润共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担当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 公司担当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四、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托付 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 公司成

3、立后,行使其作为 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状况, 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为一季度一次);3、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担当;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确定(小数听从多数)。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需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

4、更换事务执行人。五、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 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 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司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

5、清单、杂项支出清单 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样看法后,由甲方全权处理。七、运营责任为保证公司高效运营, 方有权对公司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支配,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并委任 方为公司运营的全职副总经理,帮助 方工作。八、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样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丙方(签字):_丁方(签字):_ 戊方(签字):_年_月_日股份协议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

6、恳守信、同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样,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三、合伙人的姓名、居处。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地址:_;2、合伙人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2、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一般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担当有限责任)。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

7、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担当。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运用。第8条合伙财产在一般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安排;比例不明,平均安排;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担当)。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

8、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担当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托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第13条不参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第14条合伙人对

9、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第15条被托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全部;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确定(可约定):(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

10、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八、入伙与退伙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

11、连带责任。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阻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确定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接着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

12、继承人财产);(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3)个人丢失偿债实力;(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

13、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时;(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接着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详细约定);(3)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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