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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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资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墙材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 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由本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发展新型建筑

2、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材办)具体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收与返退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负责征收其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墙材基金。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本省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办的,新墙材基金由其所在设区市新材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其设区市新材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应当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新材办备案。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所有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

3、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预缴新墙材基金。其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实际砌筑工程量折算为标准砖用量,以每块标准砖0.30元预缴新墙材基金。第七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八条 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墙材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工程墙体砌筑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专项验收报告,报告中的附件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自行设定。新材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核实,并出具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

4、记录表。记录表中的验收项目、标准分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新型墙材发展情况自行调整和设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凭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新材办出具的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等资料,向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提出返退新墙材基金书面申请。经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核实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墙材基金返退手续,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返退新墙材基金:1、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2、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3、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及其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的,新型墙材产品未经认定及备案的;4、

5、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用墙体材料产品的;5、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6、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自行内外墙体粉刷后,才向新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专项验收的;7、建设单位在规划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返退手续的;第十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和本省技术进步、产业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施行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墙材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墙材基金。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

6、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新墙材基金,应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 在办理预收新墙材基金手续时,设区市新材办按应当预收新墙材基金总额的1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县(市、区)新材办按应当预收新墙材基金总额的1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5%就地缴入设区市国库。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本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正式运行以后,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在办理预收新墙材基金手续时,应通过“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的 “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代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预收的新墙材基

7、金按上缴比例自动分解。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按福建省财政厅的通知(闽财综20046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综200534)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墙材基金,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的规定,待预收的新墙材基金返退后,将结余的新墙材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凡需要返退的新墙材基金,按福建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第十九条 新墙材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墙材基金收

8、入”。第二十条 新墙材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不超过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墙材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新墙材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屋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二条 各级新材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墙

9、材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新墙材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新材办应加强新墙材基金财务管理,建立新墙材基金征收、返退台帐。第二十四条 各级新材办应按规定时间将新墙材基金年度收支情况及季度收支报表报送同级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材办。年度收支情况的报送时间应在次年1月30日内报出;季度收支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在每季度后十五日内报出。第二十五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六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新材办

10、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新材办审核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 新墙材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墙材基金支出”。第二十八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承担单位提出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报省新材办备案。需申请新墙材基金的省级项目,由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至省新材办;省新

11、材办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报省经贸委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要与新材管理机构签定福建省墙材革新与节能建筑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省新材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或推广应用单位申报省新墙材基金贴息和补贴的,应由各级新材办会商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新材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纳入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技术改造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向新材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新墙材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新材办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经发现新墙材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

12、追回。并且今后不得再给其安排新墙材基金。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墙材基金的,由新材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墙材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墙材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新墙材基金,全部解缴国库。(一)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墙材基金的;(二)建设单位拒绝、隐瞒缴纳新墙材基金的;(三)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四)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建筑工程开工前申报预缴的;(五)建设单位隐瞒不报因修改、变更设计而增加的建筑面积超过工程项目招投标面积10%的。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1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墙材基金;逾期不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征收并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大于3万元。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材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墙材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或者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墙材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

14、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 月 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通知(闽财综2004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附件:1、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生产规模及主要工艺要求3、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专项验收报告4、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5、福建省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附件1:福建

15、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4-2000和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以页岩为原料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原材料分析报告)。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砖(符合GB11945-1999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以江河湖淤泥或页岩为原料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原材料分析报告)。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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