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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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 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 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 99 号)。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 类和股权投资损失。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 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 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

2、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 截至上午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 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 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 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 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 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 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 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 规定。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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