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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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及矿产开发利用和测试技术服务的科研院所,其项目运作、产品更新、市场开拓的动力源自科技创新,为了更好地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规范科技项目管理,保证成果质量,保障经费的有效使用,维护所的科技形象,提高所的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科技项目(含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带有创新性的地质、实验测试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项目管理工作总的原则是“严格管理,分类实施,鼓励支持,推进创新”。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采用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申请和承担科研项目,积极推进创新性成果的取得和整体科研能力的提高。第二章项目管理的范围第

2、三条项目管理覆盖所内人员承担的各种专业性科研项目和科技咨询与服务项目,可分为四类:一类:国家、部、省、厅、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试验基地运行项目等。二类:地质调查项目。三类:各类社会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四类:本所自立科技开发基金项目。第四条科研管理工作主要针对项目进行,贯穿各类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责任者为项目负责人。其中:一类项目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助的,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单独核算;二类项目根据任务书(设计书)实行成本管理,项目经费按预算要求单独核算;三类、四类项目按合同书管理。第三章科研项目申请第五条所科技办根据立项部门科研项目申请指南及具体要求,及时布置项目申报工

3、作。项目申请书必须送交科技办进行初审,经修改后报所主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需经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由科技管理人员办理盖章、申报事宜。第六条项目申请人为本所在职科技人员。申请人可在本部门或全所范围内自由组合课题组(若需外单位人员参加,应说明合作内容,由总工程师批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申请立项。申请人须有能力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工作,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第七条对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科技办须落实项目组编写项目设计书(研究计划)并组织设计评审,或协助项目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第八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由科技办负责审核,经所领导同意,法人代表签字,本所盖章后订立,

4、并由科技办办理合同登记事宜。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以批准立项部门的任务书(或合同书、设计书)规定为准。当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提交“要求变更项目负责人报告”,经所领导及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项目的全过程运作。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不同阶段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项目设计书(或合同)的进度要求和预期成果安排工作,认真填写半年报和年报,如实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存在问题。第十二条为保证项目设计和计划的严肃性,应按要求完成设计和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由于客观情况变化,

5、原计划需做变动时(包括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项目组主要人员等的变动),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发现、重要成果和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所科技办并转报主管领导,必要时由所负责组织向外界发布和宣传。第十四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工环及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等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需进行野外质量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组应提交相应野外工作总结及原始资料清单,科技办协助项目组做好野外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第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需延期提交报告的项目,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明确完成的期限,经所领导同意,主管部门批

6、准后才可延期。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根据不同立项要求须提交科研报告送审稿,或技术成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发表的论文等,经科技办初审,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第十七条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评审申请书(或提出要求验收评审意见),认真准备参审材料,由科技办协助项目组共同做好项目评审验收。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科技资料归档要求,将原始资料、中间成果资料、试验报告、工艺配方、相关图件、软件和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及电子文档交办公室归档,由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并签收。第十九条对外技术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及原始资料,参照X地所20053号文“科研

7、、技术开发、地质市场项目结题报告(成果)资料归档办法(试行)”,按不同类别要求在所归档。第二十条项目组必须按评审组专家的评审意见,对科研报告修改完善,再经评审组确认后,印制正式成果报告,并将报告及时汇交办公室。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期内退休,应返聘继续工作,在项目计划期内完成项目报告,并做好项目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和报告修改复制。第二十二条不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第二十三条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要求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至此项目工作结束。第二十四条本所完成的科研报告、技术资料按要求需向立项部门提交

8、和汇交;存档的科技成果归所办公室管理。用于对外交流时,必须经科技管理人员审核认可,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盖章发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资料。第二十五条.凡以本所名义申请签约的科研课题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实物、实验数据、设计、配方、软件、图件和技术等),其知识产权属本单位所有。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自行进行转让、出卖。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地方商业性地质项目除外),包括国家、部、省、厅、局的立项计划,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业务支出,均由项目费承担,按项目逐个核算。项目评审结题后,须按规定进行经费决算。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使用从立项调研时开始

9、计算,直到提交正式报告或公开出版为止。在项目未获批准前发生的费用,可书面申请向所借款,经所领导审批后使用,待项目经费拨款后如数归还。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时应认真编写经费预算,经立项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赤字运行,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做调整。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书或与委托方签定合同后,将开题档案材料(任务书、合同书等)交科技办和所财务各一份,并根据任务书或合同书提交外拨经费计划。第三十条外拨经费应按已提交并得到科技办审核,领导批准的外拨经费计划执行。计划外的其它外拨经费,应与收款单位签订协议,经所管理部门和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手续。第三十一条项目开展中的费用报销、购置

10、的物品(非消耗性的办公用品、技术资料、图书和期刊等)和设备、以及结题后剩余经费的使用,按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科研成果(论文)报奖第三十二条本所经评审通过的优秀成果,具备申请国家、省部级或政府其他科技奖励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奖励。第三十三条请奖必须具有资料归档和成果登记证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项目组要编写科技奖励申请书,准备附件材料,在完成各项请奖前期工作后,由科技办按照请奖时间和要求,统一组织申报。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需申报奖励,由科技办组织参加两年一届的“XX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或其他类别的优秀论文评选。第七章奖励和处罚措施(-)奖励措施:第三十五条获批准立项的国家、部、

11、省、厅、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服务项目,可按到所经费的5%提取,作为项目组的绩效X贴。第三十六条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所将给予课题组.1000-3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500010000元奖励。第三十七条本所在职科技人员以第一作者署名论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所将给予每篇300元奖励;被SCI和EI收录的论文,每篇给予1000元奖励。第三十八条本所在职科技人员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出版社出版科技专著,所将给予10002000元奖励。第三十九条科技人员获得省部级政府或国家级学会评选的“青年科技人才奖”、“青年地质科技奖”、“金锤奖、银锤奖”等奖项的

12、获奖人,所将给予20005000元奖励。第四十条凡获得政府科技奖,有能力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者或于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者,在技术职称评定时,该科技成果将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并择优评审推荐。(二)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在项目期内经科技办年终考核,未按项目设计书进度要求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预提当年度奖金。第四十二条在项目期内未完成项目,取消5%的课题X贴,结余资金不提奖;未完成项目情况要记入项目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表中,所在部门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资格。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向总工程师和主管领导作出书面解释,并提出限期完成项目的计划措施。第四十三条未能通过评审或验收的科研报告,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负责人应提出项目补充完善措施,以及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期限,同时在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奖金中扣除该项目工作可分配奖金部分。第四十四条已退休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期内未完成的项目,应责成其限期完成,在此时间内不发返聘工资;如在限期时间内仍不能完成项目,将停发其由所发放的退休福利待遇,直到项目完成,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后,再发还和恢复其停发的退休待遇。第四十五条因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故拖延课题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及次年不得参加技术职称评定,二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当年度不得考核为称职,不参加当年度正常工资晋级,扣除当年度应发奖金的50%。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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