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内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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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内部合作协议(范本)项目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牵头行社)(代理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成员行社)为满足借款人有效贷款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规范银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第一条贷款额度(一)银团同意按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贷款。(二)各成员行(社)的贷款承诺金额为:1.

2、:人民币万元;承贷比例%2.:人民币万元;承贷比例%3.:人民币万元;承贷比例%4.:人民币万元 ;承贷比例%各成员行(社)必须按照上述贷款承诺额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由银团贷款成员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在牵头行(社)与各成员(社)协商确定的放款日统一放款,借款借据委托行(社)统一以成员行(社)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 各成员行(社)自行打印借款借据,以代理行(社)与借款人统一签订的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并由代理行(社)盖章确认后作为出账凭证的附件。银团各成员行(社)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独立的。任一银团成员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免除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任一银团成员对任何

3、其他银团成员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各银团成员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相互独立,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银团成员均有权单独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第二条贷款期限本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贷款用途本贷款资金用途只限借款人用于。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本银团贷款利率确定为。自实际放款日起按日计息,计息方式,按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20 日。第五条还款1.在贷款到期之前日内由代理行(社)通知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贷款本息。2.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代理行(社)需要通知各成员行(社)。第六条贷款资金管理银团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代理行(社)行(社)负责贷款资金管理

4、。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社)设立银团贷款专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银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社)要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出资比例和资金划拨时间,及时足额划付资金至银团贷款专户(户名:;账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社),由代理行(社)及时按比例通过以上账户划付到各成员行(社)。代理行(社)加强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如实向银团各成员行(社)或银团会议通报借款人的贷款项目情况以及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银团各成员行(社)的监督、咨询和核查。建立银团贷款档案、监测台账。确保按规定用途计划使用资金,

5、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第七条牵头行(社)的职责1.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未履行尽职义务对各成员行(社)造成的损失;2.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3.负责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4.组织召开银团贷款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同;5.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6.不得利用牵头行(社)的地位损害其他贷款人的合法利益;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代理行(社)的职责1.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开立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负

6、责对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以及借款人其他主要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向各贷款人书面通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以及借款人其他主要账户内资金的流动和变动情况,当其知悉或注意到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以及借款人其他主要账户内的资金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时,应自其知悉或注意到有关情况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并应同时向各贷款人做出强调性或提示性说明;2.负责办理日常的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包括罚息和违约金、赔偿金等)回收工作;3.代表银团接受借款人和担保人或其他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在不迟于接到上述资料和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真实、 完整和无保留地向各贷款人发送出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应同时就有关

7、资料和文件向各贷款人做出强调性或提示性说明;4.保证在其知悉或注意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任何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银团贷款合同的情况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贷款人,同时真实、完整和无保留地向各贷款人发送出有关资料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公平维护各贷款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社)的地位损害其他贷款人的合法利益;6.代理行(社)未尽职责和义务或有损害其他贷款人的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改正,因此给其它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代理行(社)应予赔偿;7.建立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和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银团

8、贷款档案;8.加强贷后管理,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持续做好信贷资产分类工作,并将分类结果及时告知各成员行(社);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其他成员行(社)职责1.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银团会议银团贷款存续期间,由牵头行(社)或代理行(社)组织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或拥有全部贷款余额50% 以上(含50% )的贷款人共同书面提议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银团会议必须由全体银团成员拥有全部贷款余额60% 以上(含60% )的成员行(社)通过才能做出决议。但以下事项须经全部成员行(社)表决同意:1.变更银团贷款合同条款;2.

9、银团贷款的展期或还款计划的调整;3.减免、豁免、放弃借款人的责任或债务;4.增加或减少贷款额度;5.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等重大产权结构变动;6.各成员行(社)的贷款承诺额和贷款余额的累计50% 以上的转让;7.借款人以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或对外提供其它形式的担保。8.暂停或终止放款、取消未提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9.借款人提前还款;10. 宣布借款人违约,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11. 不良银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12. 应由银团全体成员行(社)共同表决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务约束条款银团贷款存续期间, 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

10、或其他授信。但银团成员行(社)可以接受借款人的存款、 向借款人提供其他贷款或进行其他任何种类的银行业务。第十二条授权代理行追索任何银团成员对借款人提起和进行任何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权利应当通过代理行(社)组织进行,但是银团会议决议银团成员可以直接采取该等行动的除外。代理行(社)组织各银团成员提起和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争议程序时,各银团成员应补偿因此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但是因代理行 (社)的过失或过错产生的争议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负。第十三条违约行为及责任条款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

11、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签订贷款协议的执行。1.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社)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2.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3.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4.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社)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5.其他违反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四条银团贷款收费本次银团贷款收费由各方协商确如下:。第十五条保密未经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内容。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 争 议 , 经 本 协 议 各 方 友 好 协 商 不 能 得 到 解 决 时 , 应 在住所地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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