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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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网记者 周斌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 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 月 25 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 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 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 10 月 26 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 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

2、 2013年 11 月 29 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 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 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 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 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 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 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 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 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

3、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 10 月 19 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 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 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 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 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 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 60 天内作出答复,且 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

4、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 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 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 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 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 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 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 日处 70 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 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 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

5、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 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 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 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 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 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 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 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 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 的法定后果,既督促

6、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 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2013 年 10 月 16 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 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 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 局于 2013年 10 月 17 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 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 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

7、办、其 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 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 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 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 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 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 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 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

8、为,根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 土局上诉称 2013年 10 月 17 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 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 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 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 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 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 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

9、土地资源 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 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 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 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 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 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 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 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 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10、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 具有积极意义。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11 年9 月1 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 接到群众来电反映 901 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 陆某在 901 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 于2011 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 0 1 1年9月7日1 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 2 0 1 1 年10 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 0 1 1 )第070 1 7 号行

11、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 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 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 2012 年1 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 房产 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3年1 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 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 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 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 房业

12、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 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 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 违建部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 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 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 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 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 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

13、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 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 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 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 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 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 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 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 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

14、 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 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 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 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 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15、的借口。城乡规 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 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 制拆除等措施。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 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 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 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 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 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四、钟华诉

1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201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 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 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 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 30 日,通 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映的食品安全问 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14年 1 月 8 日向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 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 持答复。钟华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确认通州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 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 1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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