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卖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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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卖行规章制度寄卖行规章制度 篇一: 寄卖行管理制度 寄卖行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违章收购、寄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证典当、寄卖。 3、在接洽业务时,必须验明交售、质押、寄售、委托拍卖物品的来源,查验提供物品人员的证件,介绍信等证明,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盗卖销赃。如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有本单位证明。 4、个人出售贵重物品,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没有证件、证明的,一律不得寄卖。 5、经营业务中要通过认真查验证件、介绍信等了解物品来源,并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可疑物品,以此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2、查破盗窃案件,抓获盗窃犯罪分子。 6、进行物品登记制度。设置专门的物品登记簿,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特征、质量规格,以及提供物品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地,身份证号和有关物品的证明、票据等,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7、设置专门的保存保管设施及保险柜,存放贵重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夜间应有入值班看守,防止发生被盗和人灾或其他事故发生。 8、发现有盗窃等来路不明的物品,以及公安机关通知协查的可疑物品等情况,应设法稳往可疑对象,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不得知情不报。 篇二: 寄卖行内部管理制度 寄卖行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

3、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下设三个部门: 业务部、财务部和后勤部。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 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寄卖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本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 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4、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

5、项纳税事宜; (四)后勤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 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

6、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五)物品入库出库应严格把关,不出纰漏。寄卖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 三、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效益”的观念。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

7、社会声誉。 (二)服务用语规范: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吵架,谩骂。 (三)服务质量规范: 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当遇到客户咨询,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现金,计算利息,为客户保密。 (四)劳动纪律规范: 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代班代岗。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

8、服装洁净得体。 六、安全保卫管理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按规定的保安项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地为公司安全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 (四)在开展业务时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应当产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保障寄卖者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六)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篇三: XXXXXX市寄卖行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寄卖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为维护寄卖行流通秩序,规范寄卖行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寄卖行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寄卖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寄卖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寄卖,是指物品所有人将物品委托寄卖行代理出售,在物品售出后,寄卖行按照物品出售价格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并将其余货款交给寄卖者的一种商品经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卖物,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寄卖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代理寄售二手商品中介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寄卖行的市场准入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寄卖业的行业管理

10、。 市公安局对寄卖流通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 从事寄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七条 寄卖行设立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寄卖行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八条 寄卖行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旧货寄卖”;经营范围应当统一表述为“旧货寄卖(不得收购或寄卖金银制品、金银器材,不得从事金融、典当业务)”或“旧货调剂(不得收购或寄卖金银制品、金银器材,不得从事金融、典当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寄卖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1、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三)经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规范的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对旧货流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寄卖行,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寄卖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任管理人(专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 (五)资金证明

12、材料;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组织章程,交易规划,治按管理制度等; (八)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一条 从事寄卖活动,应当主管部门报批,取得设立批文后,向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寄卖行在开业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向原备案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寄卖行歇业或解散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将终止营业的寄卖行抄告原备案的公安部门及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寄卖行的经营业

13、务应当与登记事项一致。 第十五条 寄卖行的名称使用、广告宣传用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起误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寄卖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货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寄卖物保管制度; (三)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四)交易规划,治按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所有寄卖行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寄卖行的设立、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变更、歇业等。 第十八条 寄卖行应当对寄卖物品进行查验和登记,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寄卖行应当查验并登记寄卖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受委托前来寄卖物品的

14、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并登记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寄卖行应当建立寄卖物品交接、保管和偿付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寄卖行从事寄卖活动应当与寄卖者签订寄卖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寄卖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亦可以出具寄卖票据,作为寄卖凭证。寄卖合同或寄卖票据应当载明寄卖人姓名或名称、寄卖物品名称与数量、寄卖物品状况、寄卖价格、寄卖期限以及寄卖物品来源。 第二十条 严禁寄卖行以向寄卖物主支付押金形式交接保管寄卖物品,变相从事典当融资业务;严禁寄卖行从事或变相从事发放贷款、票据贴现等银行融资业务;严禁寄卖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 第二十一条 寄卖行应当建立寄卖物品管理台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寄卖行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不得包庇。 第二十二条 寄卖行不得对寄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物品进行寄卖。不得收取寄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物品,收取寄卖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寄卖行的监督管理,每月至少一次,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务、工商、公安、银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寄卖活动,或开业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典当等其他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及其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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