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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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Zhejiang Inpro Law Firm目 录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1、合伙人会议12、全体律师会议23、规章制度制订程序3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1、收结案管理办法4-5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3、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7-8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95、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0-116、投诉查处制度127、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38、档案管理制度14-189、发展基金提取制度1910、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20-2111、保密制度 22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1、政治学习制度232、业务学习制度243、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交流管理制度25-27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薪酬

2、发放方案28-292、合作办案分配方案303、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保管制度31第五部分 人事制度1、合伙人引进、退伙和除名制度322、二级合伙人引进制度333、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344、员工招聘、录用、辞职管理制度355、行政、财务人员管理制度366、作息、考勤制度377、奖惩制度381. 第六部分 办公制度1、公章、公函和介绍信管理制度392、办公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03、图书、重要报刊管理制度414、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25、名片管理制度43第七部分 新增制度1、 成本预留制度442、 关于2007年文化建设活动规划45-463、 关于律师开展宣传活动的奖惩制度474、 文化建设

3、纲要485、 关于兼职律师的管理制度49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1、合伙人会议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决策机构。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2、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3、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4、决定合伙人退伙、除名;5、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和合并;6、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7、其他须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定期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到会才能举行,合伙人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

4、会签方式举行。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除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合伙人有一票表决权。当合伙人的人数为偶数,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事务所主任可增加一票的表决权。合伙人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生效,但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应载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2、全体律师会议一、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组成。二、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形成并向合伙人会议提议与律师有关的各项制度;2、评选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三、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终

5、举行。临时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四、全体律师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五、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六、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3、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为规范事务所的管理,充分体现事务所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一、动议规章制度制订的动议,由事务所主任、分管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提出制订意见和基本内容(草案)。二、讨论和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需要制订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修订相应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三、颁布实施由事务所主任签署颁布。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1、收

6、结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统一收案和结案,根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1、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

7、案表。2、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商谈,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确定收费额,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3、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4、承办律师协商收费,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80%收费;(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

8、的案件可减收,实行合并收费,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但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5、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6、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无其他律师替代,且委托人同意;(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退费时,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三、本所实行统一结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1、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

9、30天内,写好办案小结,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2、行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归档和保管,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不符合结案条件的,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3、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四、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重大、敏感、群体案件请示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一、请示报告对象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视具体情形可报告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省人大、省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二、报告范围1、本所律师承办省内外、国内外重大、敏感及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2、本所律师承办

10、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3、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社会性活动;4、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5、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遭投诉行为;6、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一方人数众多(3人以上)的群体性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7、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三、集体讨论本所律师个人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报经主管合伙人,必要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及律师集体讨论商定案情。四、报告时间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十天内请示上报。五、报告人员由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律师报分管合伙人初审后,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事后书面补报。六、本

11、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3、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为规范事务所管理,减少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特作如下规定。一、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二、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三、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

12、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作修改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法律意见书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稿。四、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必须十分谨慎,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内容。五、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在给当事人草稿时,必须注明“草稿”字样,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留给当事人;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六、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装订归档。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上签字备查。七、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凡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事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八、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等内容。九、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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