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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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减少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保护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矿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矿区主扇、局扇、风筒、喷雾降尘装置及风门、风墙、调节风窗和风桥等通风构筑物(以下简称通风防尘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全矿从业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通风防尘设施,对故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均有权提出批评和检举。第四条 要建立通风防尘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通风系统防尘设施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

2、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第六条 安环科负责全矿通风防尘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为:1、负责通风防尘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严格考核;2、负责通风防尘设施的效果监测,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及时调整通风防尘设施。第七条 建设通风防尘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构筑)通风防尘设施,并对安装(构筑)的通风防尘设施的质量负责。第八条 通风防尘设施使用单位的职责:1、制定本单位通风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2、负责本单位通风防尘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3、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爱护通风防尘设施。第三章 现场管理第九条 通风防尘设施未经安环科批准或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故意破坏。第十条 井下主扇除检修下达停机通知及特殊情况停电外,不得随意停机;因特殊情况造成停机的,必须及时开启;发现停机无法开启的,应立即报告安环科。第十一条 局部通风除尘设施的管理:1、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按要求架设,风筒吊挂要平直,不得有漏风现象;2、井下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要达到规程要求; 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局扇必须连续运转;4、地表产尘场所作业时,除尘设施必须连续运转,不得停机;第十二条 设备及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及时关闭,不得随意敞开。第十三条 设置的调节风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确需移动时,必须及时恢复原位。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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