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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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 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1. 免抵退税办法(1)免抵退税的含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 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 予以退还。(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

2、税专 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A级。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 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2. 税退(免)税政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第二,

3、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第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第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 控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 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第一,与

4、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第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第三,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 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 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3.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 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 法。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 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5.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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