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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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迁子女工作计划立新小学20_年秋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校、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进城务工农民对其子女教育方法学习较少,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他们很少

2、参加学习、接受家教培训,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上存在误区。有的家长因为自己有某种理想没有实现,于是就把成功的希望转嫁到孩子身上。但在管教孩子方面显得束手无策。有的家长把教育看成一种“跳农门”的功利行为,认为只要学习好不管怎样都行,事事顺从孩子,从而忽视了教育本身价值取向,导致学生的理想非常盲目,不切实际,甚至出现很多不良习惯却麻木不仁。有的家长对孩子精神生活不够关心、认为孩子只要能吃好喝好就行,物质上满足孩子, “不能让孩子受半点委屈”。在精神上关爱却不足,很少注意培养孩子的学习、生活、劳动等方面的能力,对孩子的教育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有的家长因为孩子的成绩不很理想表现为对孩子很不满,经常非难、

3、责骂,甚至对孩子进行侮辱、体罚。这类型的家长往往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严格要求孩子,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家庭虐待。2、缺乏亲情的抚慰导致生活问题。一方面,由于在外打工,经济较之老家显得较为宽裕,对子女生活的支付能力较强,所以在生活(主要是物质生活)上对孩子提出的要求尽量答应,有的是宁可委屈自己也要答应孩子,因此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满意度较高;但由于条件所限,有一部分孩子因为存在自卑心理,又爱慕虚荣,觉得当地孩子有的东西自己为什么不能达到,甚至不愿被同学瞧不起。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忙于挣钱,与孩子交流的时间较少,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爱,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逐渐意识到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重要性,因此

4、,都认为生活状况一般。3、家庭缺乏良好的教育环境。从居住条件看,居住条件较差, 80%以上的学生没有自己单独居室和专用书桌,学生在家庭中没有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条件,学习和生活不得不受很多外事干扰,这不利于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和自我教育的开展。家长个人行为具有表率作用极少,大多数家长言谈举止随意性强,很少考虑对孩子的影响。4、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一是由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随意性大,随时插班跟班就读,影响教学进度;二是有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合拍,还有的来自外省,教材不一致,学习态度不同,学习习惯不适应,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措施1、建立入学通知制度,为方便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在我校

5、校门和学区范围内张贴入学通知书。2、完善教育教学管理管制,学校进一步完善了教学管理办法,关心和爱护每一位学生,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特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文化、学习、评优、奖励、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建立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对每一个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常态化家访制度,使学校、教师、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增强双方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注意优化学校教育环境,学校全体师生尊重、关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使他们愿意、乐意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生动、活泼的发展。3、借助社会的力量建立困难学生

6、助学制度,组织和开展“大手拉小手心连心”等活动,通过一系列爱心活动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感受到学校和社会的温暖。立新小学20_年9月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市教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_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

7、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

8、复印件。(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

9、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

10、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11、。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

12、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

13、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

14、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_年1月1日起实施,20_年12月31日废止。 三年级务工随迁子女帮扶计划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更好地发挥学校、社会、少先队组织的实践育人功能,深入推进务工随迁子女心理健康教育,改善务工随迁子女生存发展状况,树立务工随迁子女自强自立的精神,激励务工随迁子女不畏困难,学会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生活的强者,促进务工随迁子女健康、快乐、全面成长,特制定关爱务工随迁子女实施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

15、“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务工随迁子女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务工随迁子女问题的调查、分析p 与研究,找到影响务工随迁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务工随迁子女”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关心帮助务工随迁子女,架设起爱的桥梁。三、情况分析p 三年级现有27名务工随迁子女。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特制定教师帮扶计划。四、主要措施1、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实施“务工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务工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

16、常化,使班级真正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的主阵地、主渠道。2、建立务工随迁子女档案和联系卡制度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务工随迁子女的底数,建立每个务工随迁子女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或其委托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身体状况、年龄等。 3、真情关爱,“三个优先”(1)学习上优先辅导。班级要从学习方面对务工随迁子女逐一进行分类、分组,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具体分析p 学生的学业情况,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和阶段性效果。 (2)生活上优先照顾。对务工随迁子女要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使学生开心、家长放心。务工随迁子女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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