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 陶涵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64202407 上传时间:2023-09-0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发回重审 陶涵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发回重审 陶涵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发回重审 陶涵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发回重审 陶涵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发回重审 陶涵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发回重审 陶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回重审 陶涵(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科技大学毕 业论文题目: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新审视专业法 学班级 07级2 班学生 涵* 0713020223指导教师 曙指导单位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_日 期2011年6月15日 _. .论文题目: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新审视专 业:法学学 生:涵 签名:指导教师:曙 签名: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向来存在着争论,2008年4月1日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确实未作丝毫改进。民事诉讼法对于在二审的裁判方式上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同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视的一项重要

2、程序保障,首先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存在的先天缺乏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存在大量空间,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比拟大的代价。通过对数十起民事案例的分析,其中有数起案子一审判决无论在认定事实、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均正确无疑,但二审法院却均以一句简单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由此,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重新审视。【关键词】:发回重审 价值 弊端 完善【论文类型】:应用型论文Title:Remand a civil action to re-e*amine the systemMajor: Law

3、Name: Tao Han Signature:Supervisor:Yang Shu Signature:ABSTRACTProceedings of the remand system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munity known as the world debates,April 1, 2008 Nisshin revis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C Civil Procedure Law provisions of the remand did not make the slightest improvement.

4、Civil action in the second instance of the referee set the way back to the trial court re-trial system,with the principle of wrong must be corrected、while strengthening the lower court trial, a higher court oversight of an important procedural safeguards,can not be denied rehearing in the proceeding

5、s played a positive role,however, due to the inherent weaknesses of the syste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understand the operation of discord,mak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pay a larger pric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ozens of civil cases,Since several cases in whichverdict in terms of facts,trial proce

6、dur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re no doubt correct,However, they are in a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a simple fact that the original verdict clear on the grounds remand,Thus,I personally think that,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Rehearing there are many drawbacks,you nees to re-e*amine.【Key words】Rem

7、andValueAbusePerfect【Type of Thesis】 Applied Papers目 录前言41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概述711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概念712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需要满足的条件713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制度价值8131 维护程序正义的价值8132 表达审级功能的价值82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域外考察921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922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1023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1024 简要评述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113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弊端1131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的运

8、行现状1132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2321 民事诉讼中由发回重审而导致循环审判12322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围不确定13323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易在法院部产生矛盾冲突13324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缺乏稳定性134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完善1441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适用情形的限制1442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应引入当事人参与机制1543 对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的一些修改建议和意见155 结论16引文注释17参考文献:18致 19前言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制度作为贯彻两审终审原则的表达,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进展审计监视的方式,在诉讼程序中有

9、着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然而,现行发回重审制度无论在理论设计上还是在实践运作上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已经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的主局部废除,有的主改进,这一点在民事审判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民事上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设置与运行适当与否决定着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成效。民事上诉审制度本身的优劣是关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能否实现初衷的重要的因素,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找到上诉审制度在运行中凸现出来的缺陷和问题,进展深层次的分析,并在立足于司法实践的根底上借鉴域外经历和做法提出改进的意见。同样,上诉制度的设置与运作又受民事诉讼程序其他环节因素的制约,相互之间

10、并非各自独立互不干扰,而是相辅相成的。对上诉制度的改进不应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立足于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找到制约上诉审制度功能发挥的因素,提出改进的意见,使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能够协调运作起来。近几年来,由于发回重审而使案子在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来回裁判的现象屡见报道,这些案件经过数次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终于结案或未结案,这里面肯定会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也不能不说,发回重审是导致循环审判、屡次审判的制度上的主要诱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的发回重审制度进展改革并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对发回重审制度完善和改进。. .1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概述11 民事

11、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概念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性的因素作用下,二审法院判定该案件需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形。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过程和结果,而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法律制度。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对下级法院进展审判监视的一种手段,且是最严厉的手段。在当今强化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势下,上、下级法院更为关注发回重审率,以此衡量法院或法官的审判水平。12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需要满足的条件“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条件: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

12、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第181条中规定的条件: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假设干意见“第182条中规定的条件: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假设干意见“第183条中规定的条件: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13、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假设干意见“第185条中规定的条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13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制度价值131 维护程序正义的价值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中的正义实现的最显而易见的途径就是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性表达在诉讼制度上就是需要“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也就是正当程序。也就是说在审判程序中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相关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

14、之主和证据的时机。这是“程序正当原则中最根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之一。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发回重审制度是为了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十分必要而有利的。虽然从局部来看,可能会因发回导致审期延长从而牺牲个案的诉讼效益和效率,但从全局上来说,这个制度是对保证整个诉讼体系的程序公正存在着重要意义。可见发回重审制度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的今天,一方面对一审法官具有程序保障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于程序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则有被发回重审、剥夺既得利益之虞,从而起到维护程序正义的作用。132 表达审级功能的价值审级制度如果做一个图形相当于是一个金字塔的形状,越靠近塔尖的程序在制定政策和

15、效劳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越靠近塔低的程序在直接解决纠纷和效劳于私人目的的方面的功能就越强。所以保证最高法院的实现统一司法,让上级人民法院能在一个相比照拟宽松的环境下拥有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和指导的能力,就是审级制度设置的目的。发回重审制度是在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及程序严重,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来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查的一种权利。一方面,通过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可以有效的减轻二审法院案件数量,特别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本身需要审理较多的一审案件,假设让其对辖区的一审案件均进展重审的话,一来很不现实,二来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拖延审判质量下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从审级的功能上来讲,上诉法院与审判法院的社会功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