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东至县望东长江大桥龙头岭隧道 “5.3”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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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东至县望东长江大桥龙头岭隧道 “5.3”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5月3日0时13分,池州市东至县境内望东长江大桥南连接线龙头岭隧道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李锦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詹夏来,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树隆,副省长杨振超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尽快营救被困人员,全力医治受伤人员,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5.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3名安全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技术分析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事

3、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是安徽省西部地区的纵向干线公路,也是纵四商丘景德镇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高速公路网G35(济南至广州高速公路)中的过江通道。2008年10月,经国家发改委同意批复工程项目立项;2012年8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批复建设用地;2012年12月和2013年3月,由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在合肥市组织2次建设项目招投标;2013年4月工程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4年。望东大桥项目路线全长38.025公里,其中,长江大桥长3.608公里,隧道2座(特长隧道1座,即龙头岭隧道,长2964米)。项目概算总投资50.38亿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建设

4、单位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该项目办隶属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是该公司的派出机构,2012年1月成立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设在望江县境内,负责管理工程施工,并成立了安全部,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3月份在东至县境内成立望东长江公路大桥WDQ-06标项目部,项目下设工程部、安保部、经营部、材设部、财务部、试验室等部门,项目人员共计62人,其中安全员共8名,项目成立了由项目常务经理何铁、项目总工程师田旭、安全

5、总监张文忠等7人组成的领导班子。项目常务经理何铁负责对项目工作进行管理,项目总工程师田旭负责项目施工技术工作,项目安全总监张文忠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3.监理单位。(该项目实行二级监理) (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勘院西安方舟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6年在西安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和监理业务,具有公路工程监理甲级、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三项监理资质和援外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现有员工约500人。经招投标中标W

6、DQ-06标驻地监理。望东长江大桥第六驻地监理办于2013年3月进场开展工作。 (2)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望东长江大桥项目总监办(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总监办)是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出机构;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隶属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特殊独立大桥及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证书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乙级资质,现有员工约1000人。经招投标中标进驻项目办。2013年4月成立望东长江大桥总监办,并进场开展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5月2日1

7、7:30分,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龙头岭隧道右洞掌子面完成开挖爆破作业后,项目部当日带班领导宋本良安排技术员黄怀堂在施工现场,约18:00分左右,黄怀堂通知测量队人员在完成隧道右洞出渣后,进行隧道开挖断面验收,21:00分左右,完成隧道右洞断面验收。21:40分左右,隧道监理员王海利、现场技术员黄怀堂和劳务公司测量人员一起进隧道检测断面,22:10分左右,完成断面检测。随后,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通知郭海求带人进隧道进行一次支护。22:30分左右,郭海求带支护班共10人到达施工现场,由支护班工人罗兴华和王云2人对岩面进行人工排险,约23:30分完成排险后,支护班工人在隧道右洞YK3

8、1+000-003地段处进行钢拱架安装(隧道一次支护),完成工作平台搭建后,0:13分左右,平台上方的隧道顶板(中间靠右)有一块6X3X3米不规则楔型围岩突然冒落,造成工作面8人被困,工作平台被砸垮。 事发当日天气状况正常。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带班人员郭海求立即给工友高绍勇打电话,让他向项目部报告事故,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施工、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立即启动隧道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项目部人员开展施救。1时20分,2名被困者被救出,经现场紧急施救后送医院治疗。池州市委市政府、东至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1时30分,池州市、

9、东至县公安消防、武警、卫生等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6时30分,6名被困者被相继救出,经确认已死亡。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中交集团负责人均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隧道围岩失稳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隧道围岩为中风化到微风化的变质砂岩,饱和抗压强度低,节理裂隙发育,综合评价为四级围岩,即围岩自稳能力一般,顶板、侧壁在无支护情况下,易失稳产生坍塌。本次事故正是无支护情况下的坍塌。 2.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作业时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对施工现场管

10、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 3.监理单位在施工作业未严格按照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下,履行职责不认真,未按照规定采取停工整改措施,对工程施工监理不到位。 4.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仅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没有在项目部设驻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5.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承担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隧道施工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事故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地质条件复杂,对其灾害程度认

11、识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田旭,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张文忠,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对施工作业人员存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无证上岗等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交底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

12、方案有偏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宋本良,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副经理。分管生产兼管安全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何铁,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常务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现场技术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13、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翁耀生,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安全科科长。对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刘刚,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薛立强,中交一勘院西安方舟

14、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监理办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监管不到位,督促落实现场监理制度不到位,对项目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吴志昂,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总监办负责人。履行建设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职责,对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驻地监理办现场监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车承志,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安全部副部长。负责事故隧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对

15、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宏,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安全部部长。负责项目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房涛,省高速集团望东长江大桥项目办负责人。作为项目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黄怀堂,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技术员。负责项目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与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有偏差,未能及时发现纠正,项目作业现场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函请交通运输部依法吊销其技术员执业资格。 2.杨玉明,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驻望东长江大桥06标段项目部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交底落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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