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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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一、重大事故隐患1. 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 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 上岗任职的。5. 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二、较大事故隐患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 品的;3.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

2、职的;6.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 入使用的;1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3、协调的;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3. 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的;14. 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 施的;15.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6. 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7. 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8.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19. 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20. 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21.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22. 空顶作业或超控顶

4、作业的;23. 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 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24. 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25.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26. 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 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27. 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28. 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 的;29. 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 384条和427条 规定;30. 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31. 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32. 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

5、管路的;3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34. 不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35. 不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36. 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37. 未进行“探掘分离探放水工作优先”的;38. 暴雨天气未进行24小时巡查的;39. 未开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40. 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三、严重事故隐患(一)公司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1. 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2. 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3. 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 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4. 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安委会和安全

6、例会的;5.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 上岗任职的;7. 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8. 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上岗作业的;9. 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 落实”的;10. 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11. 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二)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米 掘1.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2. 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3. 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4. 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5.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6. 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虽与作

7、业规程不符;7. 超前回柱(超前替棚);8. 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9. 拆石宣、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10. 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11. 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12. 连续多架棚出现质虽问题未及时处理;13. 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14. 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5. 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16. 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17. 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机 电1. 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其中一项数虽装备不够;2. 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3. 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8、;4. 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5. 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6. 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7. 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8. 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9. 井下石同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米取措施;10. 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11. 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12. 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13. 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14. 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15. 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16. 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17. 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18. 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

9、气设备;19.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20. 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21. 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2.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23. 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24. 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25. 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26. 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27. 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28. 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29. 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30. 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运输1. 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2. 主要斜井(巷

10、)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3. 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4. 不按规定稳固绞车;5. 斜巷不挂绳放车;6. 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7. 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8. 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9. 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崛;10. 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11. 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12.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13. 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14. 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15. 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16. 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 规定;17. 斜

11、井运输不设警戒;18. 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19. 绞车绳用绳套对接;20. 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21. 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通 风1. 矿井未按实际供风虽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2. 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3. 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4. 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5. 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6. 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7. 放炮未使用放炮器;8. 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9. 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10. 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11. 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12. 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

12、置不起作用;13. 未执行“一炮三检了14. 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15. 放明炮、糊炮;16.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17. 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18. 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19. 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20. 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21. 密闭墙前瓦斯积聚;22. 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23.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24.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25. 密闭墙未实现三断。地测1. 塌陷坑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2. 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3. 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4. 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5. 老窑及采

13、空区积水情况未上图和台帐的;6. 防隔煤(岩)柱未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并经总工审批的;7. 保护煤柱设计未合理设计并经上级部门审批的;8. 断层、陷落柱、褶皱等相关构造未及时绘制上图的;9. 井下采掘工程未及时上图的;10. 图纸上采掘、地质信息绘制不正确、无法查明情况的;11. 图纸未经有关人员审查签字的;12. 周边矿井采掘状况未及时上图的;13. 有透水预兆,未及时报告调度的;14. 井下突水点突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调度及地测防治 水部门的;15. 预报涌水虽与排水管路能力不匹配的;16. 雨季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的;17. 防汛、防水等物质未配备到位的;18. 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规定开展联合

14、试运转的;19. 防治水十五种台帐未建立到位的;20. 防治水五种图纸未编制到位的;21. 采掘工程周边积水区未进行探放的;22. 有疑情况下未安装套管的;23. 套管长度及固结情况不符合规定的;24 .疏水降压未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25. 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的废弃井口未及时回填充实的;26. 注浆堵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7. 探放水设计未经相关部门会审,总工批复的;其它1. 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2. 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3.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4. 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5. 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6. 八大特殊工

15、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7. 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8. 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 空天的。(三)地面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1. 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2. 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3. 有毒有害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4.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5. 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6. 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 用;8.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9. 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10. 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 超压等监 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11. 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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